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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一般纳税人转正增值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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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正增值税问题 咨询描述:2008年10月31日我们辅导期结束,转正材料已经送交税务局。我在11月份报10月份税的时候,进项税抵扣的是9月份认证的发票,我还要到税局打进项票比对稽核表。我10月份还要认证发票吗?11月份我的进项票是不是都可以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了?进项票只要不超过90天认证就行? 我十月份不认证进项发票,都到十一月份认证可以吗?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11月份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么在9、10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要进行交叉稽核通过后方可抵扣,11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可以抵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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