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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遭受的税收强制执行合法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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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你遭受的税收强制执行合法吗?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三种: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常见争议问题如下: 一、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吗? 这是一个老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税收滞纳金也是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确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本金。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没有超出本金的限制。 这个热门话题,涉及到《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两部法律的冲突问题。 按《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是旧的特殊法,《行政强制法》是新的一般法,两者冲突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目前没有裁决,怎么办?目前流行几种观点: (一)、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性质不同,可以超过本金。 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息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说明滞纳金不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而税收滞纳金却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从滞纳之日起,每天万分之五,税款与滞纳金同时搭配比例入库。税务机关没有改加收期间、数量等的自由裁量权; 2.补偿性。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纳税人延迟交税,国家牺牲了税款的时间价值,得到补偿有正当性;税收滞纳金比率由原来千分之二下降到万分之五,惩罚性大大下降,相比另一种加处罚款的比率,百分之三,惩罚性不可同日而语,补偿性的成分较大。 (二)、《税收征管法》在2015年经过修订,相对于2011年的《行政强制法》,属于新的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税收征管法在2015年经过修订,虽然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在修订前后没有发生变化,但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确认,已经属于新的规定。两部法律属于新的特殊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的关系,该冲突并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可直接适用新的特殊规定:《税收征管法》。理由如下: 1.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冲突,从2011年该法出台以来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忽略该冲突; 2.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默许该冲突存在,是对其效力的确认; 3.裁决法律冲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解释2015年的《税收征管法》,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作为”为逻辑分析起点; 4.全国人大常委会默许税收征管法关于滞纳金规定的效力,有充分、正当理由。(理由同第一种观点) 笔者观点: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应该超过本金。理由如下: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巨大的立法和审查任务,精力只限于针对修改法律议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期待全人常在局部法律修改的背景下对整部法律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现实,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2.税收滞纳金的惩罚性不如加处罚款,但万分之五的标准仍然高于银行利息,仍然具有惩罚性,应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 3.在法律适用存疑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原则。? 二、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强制执行以前,税收征管法规定要先责令限期缴纳,性质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事先催告。但要注意催告书的形式: 1.催告书以书面形式作出; 2.载明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 三、税收强制的方式:申请法院OR自己来?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欠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没有法律授权自行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否仍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自己强制执行; 对处罚决定,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格来说,这也是两部法律冲突的地方。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增加了司法审查的程序,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产生争议的概率比较小;实践中税务机关也不轻易麻烦法院,倾向于自己来,事实上不涉及冲突问题,此问题讨论的实践意义并不太大。? 四、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规定,而行政强制法没有相关规定。两者没有冲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来。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复议和诉讼的,为处罚决定生效后6个月;二是经过复议没经过诉讼的,为复议决定生效后15天;三是经过诉讼的(包括复议后诉讼和直接诉讼两种情况),为判决文书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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