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算方法 单位目前执行的年金计提比例(含企业和个人)与政策规定比例之间存在着不少差异,想知道年金缴费比例对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如何计算的吗?那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例1:2014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甲单位数据如下:(1)职工大强2012年工资总额450000元,中强2012年工资总额140000元,小强60000元;(2)甲单位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2012年度工资总额的5%标准计算,按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年金扣项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工资总额的1.25%标准计算,按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3)大强1月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中强1月工
2、资4000元,小强1月工资1800元。问题:2014年1月大强、中强和小强的个税应缴纳多少?(请列明计算过程,当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1480元)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
3、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企业
4、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关政策税总发2013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政策,按问题中所给的例子计算如下:一、甲单位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2012年度工资总额的5%标准计算
5、,按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超过年金试行办法的标准,属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单位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纳税。二、3人当月工资计税: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414801234%414.80(元)。2、3人按本人2012年度工资总额的1.25%标准计算,2014年1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项为:大强:4500001.25%12468.75(元)(超过414.8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中强: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小强:600001.25%1262.5(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3、计算3人个人所得税:大强:(6000414.803500)10%105103.52(元)中强:(4000145.833500)3%10.63(元)小强:1800-62.53500,不纳个人所得税。注:1、以上举例似有不合理之处,按2012年每人工资总额计算月工资,2014年1月工资明显偏低。2、2014年1月统计局尚未发布上年月平均工资,暂按2012年发布的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