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局梳理的9个“三证合一”征管问题,一定要看!1.“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有哪些?答:此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是:(1)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2)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5)内资非法人企业。(6)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分公司。(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9)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
2、分支机构。(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还需要发放吗?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后,不再发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三证合一”后,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改革前有何不同?答:与以往相比,“三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4.“三证合一”后,企业手中原有
3、的税务登记证需要更换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规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5.实行“一照一码”后纳税人识别号的适用标准是什么?答: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
4、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6.“一照一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如何构成的?答: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7.“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之后,企业如
5、何办理变更登记?答:分为三种情形,具体如下:一种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种基础登记信息时,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第二种是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息,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第三种是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登记的,即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8、
6、执行“一照一码”后,企业办理注销/废业的程序和原来一样吗?答:企业办理注销的程序和原来是不一样的。企业要办理注销废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国税、地税一方机关受理后,系统自动发起纳税人清算待办任务到另一方主管机关。国税、地税同时办理清税,双方主管机关完成清税后,由受理机关同时获取纳税人在国税、地税的清税审核结果信息,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仍按原程序办理。9.什么是清税证明?答: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