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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9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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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9月)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2.小型微利政策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从20万扩大到30万?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

2、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所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

3、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4.小型微利政策扩大到30万后新老政策如何衔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4、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

5、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所称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中的期限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6.企业撤回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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