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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货物运输业涉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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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何防范货物运输业涉税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运业”)因行业的特殊性,税收管理难度较大,防控其税收风险已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一、货运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经营规模与实际拥有资产不匹配,业务真实性较低。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较少而经营规模较大,一些企业甚至无实收资本;业务合同真伪难辩,没有运输单价及目的地,信息不全的意向性合同普遍,多使用个人账户、外地账户结算,资金往来难以核实。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未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帐外经营,隐瞒收入或少计收入,外购柴油、轮胎、车辆进项占比高,虚假进项税额抵扣或多抵进项税额等情况较为突出。 (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车种、车号、吨位、路线、货物等信息缺失。 (四)企业普遍应收应付款项目较大,且基本都是亏损而且金额较大。 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货运业数据分析工作,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核查: (一)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营运机动车辆真实性的核查。纳税人是否具有自有营运机动车辆以及数量决定了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规模。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的车辆信息获取企业自备营运机动车辆信息;通过与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证上注明的信息等信息进行比对,结合营运机动车辆在财务处理上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以及轮胎、汽车配件等低值易耗品信息,核查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真实性。 (二)承包、承租、挂靠的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对于纳税人虽然没有自己的营运机动车辆,但签订有承包、承租、挂靠的营运机动车辆,并统一以纳税人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运车辆的经营收入全部由纳税人统一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重点核查承包合同以及经营收入的汇总以及财务核算问题。 (三)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真实性的核查。税务部门要将货运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项目核查作为重点,重点核查抵扣项目与收入的关联度。 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进项税额核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企业营运机动车辆(含承包、承租、挂靠车辆)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发生的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核算,并由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营运机动车辆(含承包、承租、挂靠车辆)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二是对与运输企业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但只是其中部分业务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发生的费用支出部分在公司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运输企业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部分营运机动车辆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自有营运机动车辆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应通过运输合同、加油发票、收入结算单据、过桥过路收费票据等信息核实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三是对于与纳税人运输企业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公司只是根据签订的合同收取承包、租赁、挂靠费用的,对营运机动车辆营业收入不进行汇总核算的,购买、使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运输业发票开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所有开具运输业发票的业务必须以发生的真实运输业务为前提,必须有运输合同、资金结算票据等资料的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将车辆挂靠到货运企业,由货运企业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用,且营运期间由该货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的,运输发票应由该货运企业开具,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不得由个人代开或通过别的方式取得发票。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货运业专用发票,在有真实合法的经济交易行为的前提下,不得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金额或税额,必须注明所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不得从第三方获取发票,不得开具与货运业务不符的发票。 (五)“两头在外”企业应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所有车辆均在外地运营,货物和收发地都在外地,所开具货运专票收货人及实际受票方均在外地,税务登记中经营地址实际是租赁的办公地点,则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企业。如确定为高风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稽查局协作,通过发函协查或实地协查的方式进一步调查,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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