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13250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交际应酬,是否所有发生的交际应酬指出都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呢?昨天每日一税推送的纳税人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一文,忽略了吉祥公司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现予以勘误更正,修订重发,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种修订的方式帮助大家更精准的理解税法,以期共同进步.案例概况吉祥酒业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享誉海内外的白酒1574,每瓶对外销售不含税零售价541.31元,增值税税款92.02元,假如生产每瓶酒的成本200元,抵扣进项税额34元.2017年3月10日公司接待客

2、户晚宴消费5瓶,另外赠与客户10瓶.问该业务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收处理?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实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

3、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案例解析本案吉祥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

4、司接待客户晚宴消费5瓶,另外赠与客户10瓶,是否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呢?答案是否定的.吉祥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司接待客户晚宴消费5瓶,吉祥公司就是最终消费者,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换句话说说喝了5瓶酒,喝了5瓶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70元(=34*5).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收处理.因此,本案吉祥公司将自产的白酒1574用于商务宴请,虽属于个人消费,仍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确定增值税销

5、项税额46010元(=92.02*5)元.可见,同属于个人消费的交际应酬消费是否做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提供服务.另外赠与客户的10瓶,因没有消费,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也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按视同销售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920.20元(=92.02*10)元.总结:交际应酬的支出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除本单位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提供服务做视同销售外,如果外购货物是在交际应酬中消费了,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做视同销售;如果是赠与,则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特别说明:如果即使在交际应酬中消费了,但如果是外购商品且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