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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于0.5倍以下罚款?.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2911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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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于0.5倍以下罚款?实务中我们处理税收问题,找对了政策依据之后,该怎么去选择适用它,需要把握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在立法法(2015年修正)里有规定: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

2、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3、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举两个例

4、子帮助理解:一、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时构成偷税和虚开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答:征管法是法律,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移送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二、对于偷税行为能否处以0.5倍以下罚款?答:可以的。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法律,征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征管法的规定。对偷税处以0.5倍

5、以下罚款,是低于下限处罚,征管法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它们之间是补充适用关系,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法定的减轻情形就可以。但要注意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如果有冲突时,比如说征管法八十八条第三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于罚款的自行强制执行权,但这一条要强制执行罚款,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在15天内没缴纳罚款,在60天内还是没缴又没申请复议,在6个月内仍没缴又没起诉,等到这些条件具备才可以强制执行罚款;但是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即在逾期条件具备(15天过了)就可以强制执行了,这个问题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征管法相对于处罚法既更新又更特别,应当优先适用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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