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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出异常税务机关核查为何无果
企业支出异常税务机关核查无果
2011年,税务机关对D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检查。在检查所属期内,D公司开发了一个住宅项目,可售面积约为9.2万平方米,共计785套商品住宅和15套公共建筑,销售均价8000元左右。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6月~2008年2月短短8个月内发生了1425.75万元广告费支出。这些款项全部以支票形式支付。该企业账簿中的发票信息显示,发票来自于4家企业,金额分别为965万元、350万元、80.75万元和30万元。
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广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企业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份广告支出说明及4份合同,说明中的信息显示,企业1425.75万元广告费支出主要用于制作宣传单400万份、手提袋10万份、宣传画册10万册、彩页200万张以及户外广告等用途。
检查人员分别对该企业银行资金流向、地税机关登记信息和发票进行鉴定和逐一调查,并对说明中显示的相关企业实地核查。调果结果显示,企业资金流向没问题、发票全部为真票,但有3家广告企业实地查找无果。
通过地税机关征管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支出广告费最多的3家企业开具发票后,均未向地税机关申报,并且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3家企业中,有一家企业为开票当月成立,领购发票后即开具给D公司,并且次月未正常申报。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开展调查,但始终无法找到D公司虚构1400多万元广告费支出的有关证据,只好就此作罢。针对D公司的税收检查虽历时3个月,但最终该企业只因几个账目上的涉税问题调整亏损1200万元。
问题
税务稽查单向举证有弊端
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D企业财务信息异常,具有虚列广告费嫌疑,但检查人员经过调查却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支持。从案情来看,企业使用的方法并不高明,但却使税务机关执法检查未达到预期目标,这与举证责任有关。
目前,我国税法对于税务机关的稽查行为无举证原则方面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一般根据“先取证、后决定”的行政法原则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精神,因负责举证而搜集证据。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范围、地域不断扩展,业务日渐复杂,以及涉税违法行为与税务稽查对立的特性,税务稽查部门单方负有举证责任存在弊端。
1.征纳权利义务不对等。从法律层面来看,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先取证、后决定”是税务机关开展稽查活动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相对而言,目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但对于异常经营行为却没有举证责任,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
2.税务机关稽查取证难度加大。从主观上来说,经营者是企业经济业务的发起人和实施人,如企业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企业经营者必定会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掩盖、隐瞒,并尽可能对稽查人员的核查加以阻挠。同时,随着企业经营领域、地域的不断扩展,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异地业务、电子商务,甚至跨国业务等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再加上会计电算化、企业资源信息化管理、电子账证等的出现,都从客观上增加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税务稽查单向举证导致的案件调查难、核查取证难,已对税务机关查处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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