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兹有座落于宁海县(房屋详细地址)的房产壹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该房屋用途为 (商业、工业、商住、套式住宅、落地式住宅),未办理产权证明。地址选址与城乡规划无冲突,同意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者对上述证明作以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生产经营事项;三、承诺该房屋为合法、真实、有效的且为无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并在承租期间确保房屋安全;四、一旦发生争议,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生产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双方自理,与他人无涉。房屋所有人签名或盖章:承租方全体股东(或经营者)签名或盖章:承租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