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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给农民种-土地使用税免吗-问题似乎比较复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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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给农民种,土地使用税免吗,问题似乎比较复杂 去山东,某稽查朋友问一事,某企业将土地租与农民用于农业,该企业要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下子被问住了,于是查经据典,考证一番,提出下述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从汉字考量,应当指的是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如果纳税人压根没从事农林牧渔,而是无租或有租让他人从事,则对该纳税人自然不应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不属于上述公司+农户的模式,显然不宜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又要引申出另一个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实际上是代土地使用权人纳税,所以在这宗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仍然免不了税,但是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由实际使用人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纳税,但是我们发现许多地方设置了许多障碍,免税真的很难,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480号)纳税人只有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变成农牧业用地之后,其用地才可依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看来土地性质还挺重要,把非农业用地来农林牧渔确实也是才不正用,不免税也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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