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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样广告品出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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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样广告品出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工厂免费提供货样广告品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以货样广告品形式出口,不收汇。外贸公司收到货样广告品(没有发票)和出口货样广告品会计如何做账?是否要视同内销处理? 答:1、取得免费货样广告品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应按货样广告品的市场价(通常为货品市场价)确认接受捐赠收入。 2、货样广告品出口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将货样广告品不收汇出口,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按《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外贸公司将货样广告品不收汇出口给外商,货物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货样广告品确定收入。 3、会计账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因此,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货物样品应按工厂销售该货物市价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获得免费货样广告品: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2)出口广告品不收汇: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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