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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事件视阈下完善公司律师伦理的多个面向_许身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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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1 卷第 2 期2023 年 3 月政 法 论 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41,No.2Mar.2023安然事件视阈下完善公司律师伦理的多个面向许身健摘 要:安然事件是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商业丑闻,是当年美国最大破产案。安然公司多位高管因不法行为被定罪,这是出台萨班斯法案及公司治理制度重大演变的主要推动力。安然事件:公司溃败及其意义不同于将重心放在涉及安然事件人员的其他文献,更侧重从商业、金融、法律、职业伦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角度独特,而职业伦理是审视安然事件的跨学科视角。安然公司法务、外聘律师、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公司法务的不当职

2、业行为均值得审视。通过剖析安然事件律师不当职业行为,可以反思公司律师伦理所面对的挑战,思考公司律师职业标准、信息披露义务界限等多面向问题,从而完善公司律师伦理体系。关键词:安然事件;职业伦理;公司律师;信息披露;职业责任引 言安然事件(the Enron Incident)是指安然公司(以下简称“安然”)破产案。安然曾是世界最大能源、商品和服务公司之一,名列财富“美国 500 强”第七。然而,2001 年安然突然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该案成为美国史上第二大破产案。将安然做案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它具备典型破产案件相关因素,如混乱的企业文化、剧烈波动的国际能源市场、化为泡影的百亿美元资产和职工退

3、休计划等。安然事件有关文献大多聚焦所涉人员,安然事件:公司溃败及其意义(ENRON:CORPORME FIASCOS AND THEIR IMPLICATIONS)则将安然作为企业贪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汇集了企业管理和法律领域顶尖专家撰写的论文,视角独特,分析透彻。这本书从商业、金融、法律和职业伦理等角度研究了安然事件前因后果,归纳了应吸取的教训。一、问题的提出(一)安然之兴衰安然是1985年成立的能源公司,由休斯顿天然气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与北联公司(InterNorth Inc)合并而成,合并使其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力、天然气公司之一。1996 年至 2001 年是安

4、然巅峰期,营业额从 1996 年的 133 亿美元升至 2000 年近 1 010 亿美元,安然收入增长达到年均 65%以上,这在发展缓慢的能源和公用事业前所未有。在此期间,安然年年都被财富评为“最具创新精神公司”,从一个不温不火的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转变为最大的能源经纪公司。作者简介: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16FXB021)的阶段性成果,并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Jeffry D.Van Niel,EnronThe Primer,in Nancy Rapoport&Bala Dhar

5、an eds,Corporate Fiascos and Their Implications,Los An-geles:Foundation Press,2004,p.11.110政 法 论 坛2023 年然而,安然作为能源交易商跻身顶级企业,但高额利润是精心设计的海市蜃楼。2001 年安然丑闻曝光,安然利用会计规范和法律漏洞虚增利润,将亏损留在财务报表外的行径真相大白。2001年 12 月,就在安然被誉为美国第七大公司之后不久,它提出当时最大的破产诉讼。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指控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安然案中妨碍司法公正,导致安达信名誉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2002 年 7 月,参众两院举行了

6、针对安然的多场听证会之后,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是自 1930 年以来美国证券法最重要的修订。该法案全称是2002 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美国1930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案作了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行为监督、证券监管等方面作了许多新规定。(二)安然溃败之成因安然轰然倒塌非一日之力,它长期利用财务策略和法律漏洞,虚构盈利假象,隐藏公司内不稳定并日益滑向破产的财务状况。特殊目的实体、按市值计价的方法是安然隐藏财务问题的手段。与此同时,安然在审计、信息披露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安然溃败有以下成因:第一,

7、滥用特殊目的实体。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大公司开始创立特殊目的实体,利用当时特殊目的实体会计规范的缺陷,为大公司提供了能够筹集到所需资金而又不需要报告负债的方法。当时特殊目的实体最重要的会计指导原则是“3%原则”,即只要独立于公司以外的各方可以提供特殊目的实体 3%的资本,就允许公司会计报告中不包括该特殊目的实体的资产和负债。“3%原则”毫无疑问存在很大漏洞,特殊目的实体旨在让有潜在风险的新项目获得融资,而不增加母公司风险。由安然通过创立数百个特殊目的实体并进行重大并且复杂的交易做出激进的会计决策,将大量负债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这些特殊目的实体不仅用于筹集资金,还用来容纳不良资产,安然通过

8、用极高价格把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使公司创造了巨额“账面”利润。而财务报表中关于特殊目的实体的披露不充分,非专业投资者不会了解真正的负债。安然利用特殊目的实体或特殊目的工具以及资产负债表以外的关系来进行一般认为对普通商业实体来说风险太大或者有争议的交易。安然这样的上市公司不仅要遵守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要求的会计制度,还要遵守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规 则。在安然财务报表中,这些特殊目的实体和合伙企业没有与安然其他商业活动合并。因此,安然的重大损失和债务可能得以隐藏,未公开披露。这些内部商业交易也使安然能够达到其收益预期并维持其股价。安然特殊目的实体是否应该与安然其他商业活动合并

9、,是否应披露,这不仅是会计问题,也是重要法律问题。为了达到目的,安然不仅依靠安达信的会计师和审计师的帮助,还依靠其法务和外聘的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这些律师在起草和颁布信息披露声明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就管理特殊目的实体和特殊目的工具是否合规,是否符合会计要求提出意见。第二,滥用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从本质上讲,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使得公司在长期交易的第一年就把所有预期利润入账。如果后来该交易没有产生预期利润,公司就需要重报利润数字。安然在两个方面滥用了按市值计价的方法。首先,由于安然进行的交易通常是“前所未有的交易类型(如宽带市场)”,安然可以随心所欲编造虚构利润。由于没有其他

10、竞争对手,所以无法质疑安然的利润 预测。其次,即使在交易进展不顺时,安然也没有修改最初的利润估计。安然早在 1996 年就提供了不完整的财务报表,误导性的财务报表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和贷款人所需的信息,最终损害了资本 Richard A.Oppel Jr.&Andrew Sorkin,Enrons Collapse:The Overview;Enron Collapses as Suitor Cancels Plans for Merger,New York Times,Nov.29,2001.参见陈瑞华:安然和安达信事件,中国律师2020 年第 4 期。William C.Powers Jr

11、.et al.,Report of Investigation by the Special Investigative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Enron Corp.,(Feb.1,2002),at 38,http:/ 4-5 页,第 15-16 页、第 37 页。同注,第 17 页,第 25-26 页。第 2 期111许身健:安然事件视阈下完善公司律师伦理的多个面向 市场可信度。第三,审计缺失。SEC 将审计作为监管大型上市公司信息和财务文件的主要方法。对安然的审计未能揭示存在的问题,这使得 SEC 无法采取执法行动。为了符合审计标准,

12、审计师须保持独立,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之前为安然做了大量咨询业务,这就影响到其独立性,损害了其在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方面的判断力。第四,信息披露不足。不论是企业等机构主体还是个人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披露对于公民在知情情况下行使其权利以及股东对公司经理进行有效监督都至关重要。尽管安然公开文件显示了安然与合伙企业的交易的存在,但披露的信息很模糊,没有完全或清楚地传达交易的实质,也没有表示出安然与合伙企业之间发生交易的实质。有些交易被用来抵销投资损失,造成投资被第三方“对冲”损失风险的假象,尽管安然是唯一在第三方拥有大量财务利益的投资者。实际上,安然是自我“对冲”,因此仍然要对损失负责。第五,

13、人员因素。上述行为看起来是企业行为,但是归根到底还是“人”的行为。不论是安然的管理者,还是律师、会计师、金融分析师们都与安然事件息息相关。首先,从安然管理者的角度,安然高管利用特殊目的实体从事多次自我交易,将数千美元变成账面上数百万美元,很明显,安然董事会违反了职业伦理,允许这种自我交易。安然高管精心设计了复杂的财务交易,制作了连专家都无法明晰的财务报表。然而这并不是仅凭高管力量便可以完成的事情,这其中需要不同职业专业人士配合。安然高管是通过与安然的外聘审计师安达信携手合作完成的。更有甚者,因为还有其他主体也参与其中,例如投资银行、投资顾问、外聘律师和金融分析师,他们在安然上述行为中不遗余力地

14、助纣为虐。这意味着传统“守门人”职责的失败。从本质上讲,守门人是为投资者提供验证和认证服务的信誉中介。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核实公司的财务报表(如独立审计师),评估公司的信用度(如债务评级机构),评估公司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业务和财务前景(如证券分析师),或评估特定交易的公平性(如投资银行家提供的意见)。当律师把他们的专业信誉交托给一项交易时,他们也可以成为守门人。换言之,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更典型的职业角色是交易推手,而不是信誉中介。市场长期以来一直信任守门人们来过滤、验证和评估复杂的财务信息。但是从安然事件中,不难看出市场不能再完全依靠传统意义上的守门人了,安然便是守门人制度失败的铁证。安然事件中

15、,律师忘记了他们的客户是公司,而非聘用他们的 CFO 或者 CEO 等公司管理者。与此同时,会计师忘记了对公众的责任,因为该责任与其自身利益相冲突。从华尔街股票分析师的角度出发,他们一直在为有问题的股票提供“买入”建议,除了他们自己对特定公司实力的个人信念外,还有各种无法对公众言说的原因。此外,这些分析师们显然“照单全收”地接受了许多公司的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将利润预测建立在这种激进的会计报告基础上。二、安然事件之研究进路安然事件导致公众对公司治理水平与能力的怀疑,公众不再信赖公司领导层,这使公司治理体系以及董事会和审计师的公信力受到重创。研究安然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其做深入研究有益于防范

16、未来类似事件重演。(一)安然事件之研究视角对于安然事件,不仅要对其有整体分析,更要从各种不同角度来认识安然失败的原因及后果,从商业、金融、法律研究、职业伦理等方面均有研究价值。从安然丑闻中汲取经验教训,有利于避免其他公司重演类似丑闻。David Cay Johnston,Wall St.Firms Are Faulted In Report on Enrons Taxes,New York Times,Feb.14,2003,at C1.Reed Abelson&Jonathan D.Glater,Whos Keeping the Accountants Accountable?,New Yo

17、rk Times,Jan.15,2002,at C1.John C.Coffee,Jr.Understanding Enron:Its about the Gatekeepers,Stupid,57 The Business Lawyer 1403,1403-1420(2002).112政 法 论 坛2023 年第一,此书对安然事件做了提纲挈领的介绍:除了对安然事件的总体概述,还包括对导致安然事件的法律和社会背景的认识,以及对安然事件爆发后出现的其他公司丑闻的阐释。第二,此书从商业角度做了分析,目的是让不太熟悉商业运作的读者对安然商业问题有所了解,从而对一般商业原则有所熟悉。在这部分,对安然的

18、商业手法进行阐释,例如收入会计技术、盈利性措施、按市值计价的会计和收益管理、使用预估利益、特殊目的实体、以市值计价会计规则等商业手法。安然商业手法非常老道专业且极富“技术”性。第三,从学科交叉角度期待法商复合型人才培养。未来防止安然事件重演需要确保律师对商业概念驾轻就熟,审计人员和会计师对法律问题熟稔于心。本书探讨了涉及安然事件的复合性法律问题:破产问题、养老保险问题、刑法问题和公司治理问题。书中倡导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建议改变商学院和法学院老死不相往来的现象,代之以商学院和法学院共同合作,协同培养法商结合的专业人士。某种程度上来说,安然的倒闭部分应归咎于会计师和律师的工作缺乏整合。会计师提供建

19、议并进行审计,律师组织交易,都向安然提供建议,但他们之间缺少沟通。第四,此书最大价值是从职业伦理这一跨学科视角来分析安然事件。研讨律师伦理可以涉及到公司人员商业行为背后的更多问题,这些问题远远超出法律规范的界限。最后,本书总结了应汲取的教训。安然事件促使我们思考规则和规则理由之间的区分。会计师应该更多地关注各种会计规则所依据的理由,而不是仅仅遵守会计规则的技术要求。某些律师只关心参与到交易的结构设计,这就使他们不考虑这些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安然采取的商业行为是完全非法的,利用了规则的漏洞。所以,应当考虑规则背后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满足合规要求。(二)安然事件之职业伦理研究视角安然和紧随其后发生的

20、其他公司丑闻凸显了长期存在的职业伦理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利益冲突、海外避税天堂和内幕交易等。这些问题至关重要,能够帮助提高对安然事件和类似事件重演的警醒,会促进相关改革的有效性。本书所提及的商业、社会等分析角度都非常透彻,有很强启发意义。然而,很少有人关注安然事件中公司律师角色与对其的规制。传媒在分析安然事件“关键人物”时并未涉及律师;曾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的哈维皮特(Harvey Pitt)在丑闻爆出两个月后在华尔街日报发表题为“如何防止安然事件重演”的评论,他未提及律师,只对会计师的自我监管提出批评。虽然他后来的评论涉及到律师,但在讨论中律师仍然无关宏旨。因此,要使探讨更加深入,就需要

21、深入分析律师在公司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以及影响其不当职业行为的动因。实际上,职业伦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安然案中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并没有提供更好解决方案,反而制造了更多问题。许多法学教授认为要推动有实质进步意义的改革就必须更好地了解律师是如何参与公司违法行为,也需要了解律师职业行为背后的动机。在安然案中,关注的重点往往是安然法务、外聘律师以及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在安然案中的作用,鲜有人关注这些律师是否违反了职业责任或者伦理准则。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哈利M.里森纳(Harry M.Reasoner)始终坚称其律师团队在安然案中履行了尽职义务,真如他所说,那么就必须反思律师职业标准和职业文化。所以,

22、安然事件是讨论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好抓手,尤其是律师如何在诚实和保密之间实现平衡以及由谁来制定法律职业伦理标准这些问题。Deborah L.Rhode and Paul D.Paton,Lawyers,Ethics and Enron,8 STAN.J.L.BUS.&FIN 9,9-38(2002).Harvey L.Pitt,How to Prevent Future Enrons,WALL ST.J.,Dec.11,2001,at A18.Harvey L.Pitt,Remarks Before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

23、ons Business Law Section,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Aug.12,2002),http:/www.sec.gov/news/speech/spch579.htm.Deborah Rhode and Paul Paton,Lawyers,Ethics,and Enron,in Nancy Rapoport&Bala Dharan eds.,Corporate Fiascos and Their Implications,Los Angeles:Foundation Press,2004,p.625-658.第 2 期11

24、3许身健:安然事件视阈下完善公司律师伦理的多个面向 三、安然事件中叠加累积的公司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美国法意义上的公司律师是指以代理公司业务为主的律师,可以分为公司法务及外聘律师。公司法务为公司所聘用,专职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其是有律师身份的公司员工,因此,受律师协会职业伦理的规制。外聘律师非公司员工,尽管其可能以该公司业务为其主要业务。大公司通常安排公司法务处理其日常法律事务,外聘律师处理诉讼等专门业务。安然法务、外聘律师、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公司法务的下列不当职业行为叠加累积在一起,最终压垮了安然这头骆驼:(一)安然法务安然法务在构建关联交易和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向公司提供建议方面的职责,反映

25、了利益冲突和专业独立性问题。SEC 对安然开始正式调查之前,安然董事会委托得克萨斯法学院院长威廉C.鲍尔斯(William C.Powers)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调查关联交易。鲍尔斯报告了相关律师职业行为的详细信息,列明了这些律师对各种合伙企业和特殊目的实体的建立和运作、对安然和合伙实体之间的谈判,以及对关联方代理披露声明的准备都有所染指。同时该报告批评了安然高层和法务未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属于“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督”,信息包括有关特殊目的实体和有争议交易的本质方面。报告发现,公司法务克里斯蒂娜莫道特(Kristina Mordaunt)不仅为特殊目的实体的交易提供建议,而且还将自己的资金投到其

26、中一个实体。其行为未得到安然董事长和 CEO 同意,违反了公司规范。莫道特用 5 800 美元投资获得了 100 万美元回报。这项投资也可能违反了有关利益冲突的律师伦理。不过,报告也指出,莫道特后来承认参与到特殊目的实体属于判断错误,“她当时没有仔细考虑这个问题”。(二)安然外聘律师: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同样令人关注的是安然外聘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构建交易和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该事务所不仅是公司不当行为的旁观者,事实上,鲍尔斯报告得出结论,该所就许多“带病”交易提供建议并准备文件它还协助安然准备在代理声明和定期提交给 SEC的财务报表的脚注中披露与关联方交易,管

27、理层和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该所对交易结构和信息披露的认可。安然的审计和合规委员会以及法务都寻求该律师事务所的看法,要求能够保证安然的公开披露在法律上是充分的。该所应该为信息披露过程带来更坚定、更客观和更具批判性的观点。该所负责人否认安然有不当行为。在他们看来,外聘律师可以协助进行不违法而且已得到了公司管理层批准的交易,律师也并不能替客户进行最终的商业决定。然而,这不仅是对律师伦理责任的狭隘理解,也引出了谁是客户的问题。该所的回应也提出了一个已经成为监管改革争议核心的问题:律师何时有义务将可疑的公司行为提请上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注意?(三)安达信法务安达信法务南希坦普尔(Nancy Temple)

28、成为安达信覆灭的罪魁祸首,其职业行为在律师社会责任讨论中一直是核心问题。如前所述,安达信在创建和审计存在问题的投资工具方面,以及核证安然的财务报表和公开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安达信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对政府调查人 美 布莱恩甘迺迪:美国法律伦理,郭乃嘉译,商周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9 页。William C.Powers Jr.et al.,Report of Investigation by the Special Investigative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Enron Corp.,(Feb.1,2002),a

29、t 17,http:/ France,What About the Lawyers?,Business Week 58,59(2002).American Bar Association,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1.7(b),Comment 6;Rule 1.8(a)(2001).同注,第 94 页。Riva D.Atlas,A Law Firms 2 Roles Risk Suit by Enron,Experts Say,New York Times,Jan.29,2002,at C1,C7.同注,第 25-26 页。Ellen J

30、oan Pollock,Lawyers for Enron Faulted Its Deals,Didnt Force Issue,WALL ST.J.,May 22,2002,at A1.114政 法 论 坛2023 年员和民事诉讼人员来说可能是至关重要的。公司文件保留政策要求销毁所有非必要的文件草案或与审计有关的冲突文件,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和从事审计工作的安达信人员的案头文件。2002年1月,坦普尔行为成为国会听证会主题。委员会成员并不认同其将有关安达信的文件保留和销毁的行为描述为常规的内部管理职责。她在明知 SEC 要进行调查,还是于 10 月 12 日给安达信休斯顿业务主管发电子邮

31、件,提到了公司文件保留和销毁政策:有必要提醒参与团队注意我们的文件和保留政策;这将有助于确保我们遵守该政策。10月23日,安达信安然审计首席合伙人大卫邓肯(David Duncan)要求团队遵守安达信政策,并收集了所有与安然有关的文件。安达信人员后来承认,从此时到 11 月 10 日,大量文件被粉碎。媒体报道称,仅在其中一个办公室,就积累了超过18个箱子和30个盒子的文件碎片。直到11月10日,在 SEC 传唤安达信有关安然调查的文件,以及安达信在相关诉讼中收到第二张传票之后,坦普尔才指示安然业务团队保存与安然有关的文件和其他信息。调查安然的陪审团判定安达信妨碍 SEC 调查,并密切关注坦普尔

32、其他行动。据报道,相比她“粉碎备忘录”的行为,陪审员们更关注她给邓肯和安然团队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建议修改邓肯准备的关于安然即将发布的第三季度财务业绩的备忘录草案。邓肯的修改删除了备忘录中对安达信法律顾问(包括她自己)的提及,以保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特权,并尽量减少其可能作为证人被传唤的机会。坦普尔还建议删除一些可能表明其团队已明知安然公告具有误导性的表述。陪审团将这些内容解释为对 SEC 调查人员隐瞒信息的犯罪意图的证据,陪审团在定罪后向记者解释他们的评论成为安达信上诉的主要依据。四、公司律师伦理亟待完善的多个面向安然丑闻是一个极佳参照系,可以更好反思公司律师职业伦理和职业标准。通过研究安然案

33、有关问题,可以更好理解影响律师职业行为的因素以及监管标准和规范存在的缺陷,可以从以下面向完善公司律师伦理:(一)独立性对律师来说,可从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该案例与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对安然收入依赖相关。2001 年,安然是该所最大客户,占其总收入 7%以上。安然总法和副总法都是该所前合伙人,自 1991 年以来,还有 20 多个该所律师在安然任职。公司律师在安然的个人投资为独立判断带来风险。虽然这些行为本身并无违反职业伦理之处,但它们共同制造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内部结构来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独立判断。同时,也应该设立具体的标准来规范对客户的投资。值得

34、注意的是,安然事件之前,SEC 就将会计师的独立性作为优先考虑。2000 年 11 月,SEC 对其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则涉及诸多问题,比如会计师是否可以、以及如何投资他们所审计公司的股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雇员接受审计客户聘用的能力问题。安然事件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其客户股权。尽管在安然事件之后,严格审查和改革方案一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密切联系作为重点 April Witt&Peter Behr,Losses,Conflicts Threaten Survival,WASH.POST,July 31,2002,at A1.Mike France&Wendy

35、Zellner&Christopher Palmeri,One Big Client,One Big Hassle,Business Week 38,38-39(2002).Deborah L.Rhode&David Luban,Legal Ethics,3d ed,Los Angeles:Foundation Press,2001,p.556-558;Poonam Puri,Taking Stock of Taking Stock,87 CORNELL L.REV.99,99(2001).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参见 Deborah L.Rhode&David Luban,Legal Ethics

36、,3d ed,Los Angeles:Foundation Press,2001.;Richard W Painter,Lawyers Rules,Auditors Rule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oncealment,84 MINN.L.REV 1399,1399(2000);Audrey I.Benison,The Sophisticated Client:A Proposal for the Reconciliation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Standards for Attorneys and Accountants,13 GEO

37、.J.L.ETHICS 699,715,738(2000).第 2 期115许身健:安然事件视阈下完善公司律师伦理的多个面向 关注对象,但对律师事务所的关注却不多。然而,在法律和会计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法务和外聘律师的竞争日益加剧,这导致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剧增,他们更倾向于迎合客户要求,而不是关注社会责任。然而,对管理层短期财务利益的蝇营狗苟也可能会影响到为广大公众服务的责任履行,以及对某个个体/法人实体本身的义务履行,至少在理论上来说,会影响到对律师客户的义务履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当大客户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获得法律意见时,律师能保持独立判断的挑战就更大。然而,尽管要抵制客户违规要求的压力

38、会带来财务损失,但是迎合客户违规要求有同样后果。从长远来看,协助造假行为并不符合律师事务所利益。对律师和客户来说,审慎做法是确定一个在法律上合规、财务上实用、职业伦理上可靠的行动方案。为此,律师可能采取拒绝代理,退出代理,或者向客户说明律所管理规则的要求。(二)职业责任如何平衡客户忠诚度和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向其他行业博采众长可以提供不同方案。例如,对会计师而言,外聘监督是由萨班斯法案创建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进行的。其职责是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为审计师建立质量控制、伦理和独立标准。该法案还要求委员会“履行其他职责或职能以促进高水准的工作必要或适当地促进高专业标准,并提高审计

39、服务的质量以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或促进公共利益”。委员会五名成员只能包括两名现任或前任注册会计师,其主席不能是在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之前的五年内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国家也有自身模式,加拿大公共问责委员会(CPAB)履行的职能与美国对应机构并无二致。CPAB 有 11 名成员,其中 7 名非会计师,负责监督对加拿大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公司。监督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职务行为的独立审查,即使不能取代自我监管机构的职责,也是一种补充审查行为。虽然这些模式并非可直接适用于法律业,但方向值得探索。在制定和执行律师伦理责任方面,增加公众代表的参与可以助力为律师行业设计职业规范。公众代表不再由律师协会象征性

40、挑选,而是让他们直接任监管委员。美国律师界历来反对这种监督结构,理由是会有政府主导的风险,威胁到法院监管律师的固有权力,会危及权力分立。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示范规则序言中所强调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是维护法治的重要力量,因为不依赖政府获得执业权的职业更易受到政府滥用权力的挑战。”但是,政府控制和自我规制并不是唯一选择,维护职业独立性也不是唯一价值。作为对自我利益的制衡,某种程度的公共问责制也是必要的。其他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成熟模式,可以通过提供保障防止国家权力专横的方式进行调整。虽然现在不是制定其他类型监管结构之时,但这是推动安然事件后改革议程的契机。加大公共责任最终可以确保法律体系所需的专业独立性

41、。(三)责任标准无论律师协会监管程序是否会有上述结构性变化,确有必要针对导致安然事件某些伦理规则失灵的现象重做制度安排。其中重大缺失是对于被动默许客户欺诈的律师缺乏适当的第三方责任标准。有限责任合伙(LLP)是由行业自行做有利于自身制度设计的例证。德克萨斯州是在储蓄和贷款丑闻发生后第一个颁布立法允许建立律师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州,现在这种责任结构几乎在每个州都是 Milton C.Regan,Jr.,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rporate Lawyer,13 GEO.J.L.ETHICS 197,202-203(2000).Deborah L.

42、Rhode,I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08.Charles W.Wolfram,Modern Legal Ethics,Minnesota: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86,p.14-15;Carroll Seron,Is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In the Interests of Lawyers?A Question of Power and Politics,7

43、0 FORDHAM L.REV.1849,1851-52(2002).American Bar Association,Modl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Preamble,para.10(2001).同注,第 145-146 页。McCamish,Martin,Etc.v.FE.Appling Interests,991 S.W.2d 787,792(Tex.1999).116政 法 论 坛2023 年允许的,并各有不同的变化形式。这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卷入渎职诉讼合伙人的个人财务风险。有限责任合伙制免除了非监督律师对其同事违反伦理行为的经济责任,如果

44、那些违反伦理行为者缺乏足够的资产或保险,受害者就无法得到补救。此外,上述制度设计的好处往往向大型律师事务所倾斜,而大所最有条件具备防止和分摊不当行为损失的成本。减少这种对无限责任的卸责现象可以使律师有更大动力来解决监督同事间的不当职业行为,并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督结构。(四)实质性标准与专业规范当然,改革职业规则本身并不能改变职业文化。事实上,许多论者在评估安然事件后设计新的刑事规范时,已经凸显了理论修修补补的局限性。有些论者认为,这些新规定“既可能使事情变得更糟,但也可能使其更好。原因很简单,也很容易被忽视。刑事法律会导致人们关注什么是合法的,而不是关心什么是正确的”。关于职业伦理的规则约束方

45、法,人们经常提出类似主张。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内部的规范,但它可以促进其发展并加强其落实。在法律实践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尽管美国律师信奉忠诚于客户和诉讼的对抗性是最重要的价值,但其他普通法国家在没有这些价值的情况下也能有效运作。英国和加拿大的法律界人士比美国的法律界人士更加认同律师作为法庭官员的义务。当然,美国律师将客户利益置于其他价值之上的倾向难以被质疑。目前的规范不仅植根于从业者灵魂深处,正如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被指控行为充分说明的那样,而且还扎根于认知心理过程。许多法律伦理专家指出在客户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对客户忠诚的职业规范往往与个人的诚实和正直规范相冲突。

46、为了减少认知上的不协调,律师往往会不自觉地否定或忽略不当行为的证据及其对第三方的影响。当律师在社会和职业上与客户的管理团队结合时,这种不协调的风险就会加剧。律师越是融入公司内部人员的文化,遵守团体规范的压力就越大。这反过来又会鼓励律师低估风险,忽视有害信息,以维护内部一团和气。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状况可能对各方都不利。客户失去了获得可信建议的机会;律师失去了独立判断和伦理自主的能力;而公众则失去了抵御组织不当行为的权利保护。安然就是所有这些代价的例证。独立性问题对公司法务来说尤其具有挑战性,因为他们通常面临着屈服于团体凝聚力的最大 压力。尽管外聘律师可能会因为失去大客户而面临巨大损失,但至少

47、这不是毁灭性的。对法务来说,赌注更大,他们的地位涉及“最多信息、最高责任以及最低工作保障”。要求这些律师报告不当行为的规则需要提供一种平衡,以应对保持团队精神的压力。萨班斯法案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它要求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披露不当行为的证据。(五)信息披露义务萨班斯法案第 307 条,以及 SEC 最初为实施该法案而提出的规则都提供了伦理保障,而律师事务所却没有。第 307 条内容有两个维度。首先,它要求 SEC 通过一项实践规则,为“面临 SEC Martha&Neil,Partners at Risk,88 A.B.A.J.44,45-46(2002).Deborah L.Rhode,I

48、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67.Poonam Puri,Judgment Proofing the Profession,15 Geo,J.L.ETHICS 1,1-28(2001).Ted Schneyer,A Tale of Four Systems:Reflections on How Law Influences the Ethical Infrastrucure”of Law Firms,39 S.Tex.L.Rev

49、.245,273,276(1998).David Steel&William Stuntz,Another Attempt to Legislate Corporate Honesty,New York Times,July 10,2002,at A25.关于商界对合规问题的忽视,参见 Robert Prentice,An Ethics Lesson for Business Schools,New York Times,Aug.20,2002,at A21.Christopher J.Whelan,Ethical Conflicts in Legal Practice:Creating Pr

50、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52 S.C.L.Rev 697,700-702(2001).Donald C.Langevoort,The Epistemology of Corporate-Securities Lawyering:Beliefs,Biases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63 BROOK.L.REV.629,650(1997).Deborah L.Rhode&Geoffrey Hazard,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Regulation,Los Angeles:Foundation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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