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可能有的朋友刚一听到这个问题,会觉得很奇怪,工资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吗?还有讨论的必要吗?且慢下定论,因为我们提的问题既不是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高管的工资,而是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合伙人这个概念针对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公司。合伙人的工资就是这么特殊,就像一首歌里唱的,我就是我,是不一样的烟火。它虽然名义上叫工资,但实际上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在计算缴纳个税的时候,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一部分生活费用,每个月3500元,每年42000元。因为这个扣除标准和我们
2、平常计算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标准一样,所以让很多人在缴税的时候产生了误会。有关合伙人缴税的文件我在这里列示如下:-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3、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通常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生
4、产经营所得税目。所以,是不会有按照“工资薪金”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的。我再举个例子再给大家说明一下,比如有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甲合伙企业,各占50%的份额,甲企业每月给张三李四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年底的时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这个时候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首先我们要知道合伙企业层面是不缴纳所得税的,所得税都是穿透到投资者身上来计算缴纳的。年底的时候,张三李四两个人各分得20万元,再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是32万,减去4.2万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35%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4750元。就计算出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200000+120000-42000)35%-14750=95825元根据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伙人取得的工资是如何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再也不要误以为是要按照“工资薪金”税目征收个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