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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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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应开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开工之日?开工之日就是开工之日,如果下一步没有特殊规定,可以根据合同、许可证、实际开工情况进行判断。 4、预征政策本身没有变化。 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其中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异地项目除不需要异地预征的情况外(比如不跨市),都在工程地预缴。 5、预缴税款的抵扣 预缴的税款当月不能抵扣,这一点与房地产预售非常相似。原因在于,其根本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所以,预缴税款只有在确认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扣。 举个例子: 工程开工日期为9月1日,7月15日收到预付工程款1,000万元,7月不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但要对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来说,预缴税=1,000万÷1.11×2%=18万元。 7月15日收到工程款,注意,此时不能开发票。如果开了发票,则直接打回原形,与此文件出台前一致,见后文讲述。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预收账款1,000万 8月进行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8万 贷银行存款18万 注意,由于8月本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此18万不能抵减。当月也不需要结转。 9月1日开工后,1,000万将直接转为应税收入,确认销项税金。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1,000万÷1.11×11%=99万 借预收账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901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99万 此时应开出增值税发票。 由于确认纳税义务,所以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月末进行结转。但实际能够抵减多少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是否足够(申报表一28栏的金额),如有不足部分,待下期再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万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8万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7月收取1,000万元预收款时,开出了发票,则因为开票而直接产生纳税义务——注意比较一下,房地产预售时,开发商也会开票,但开的是不征税预收款发票,是税务总局为它们量身定制的一种发票,建筑业没有这个东西。 此时,应该预缴、确认销项、申报、抵减预缴。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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