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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涉税处理10条-白条、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08500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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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堂涉税处理10条:白条、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职工食堂在农贸市场购买的米面、蔬菜等无法取得发票,除非当地税务机关有口径,可以凭购买物品清单和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列支,否则都不能税前扣除。如从个人购买初级农产品(青菜等),可以采用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处理,一般情况下代开发票过程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仅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上购买初级农产品)。2.职工食堂对外招待客户,在职工食堂用餐,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该部分支出,该支出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处理。3.不考虑食堂对外经营等其他情况,职工食堂支出直接原材料、人工、资产折旧等转入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且取得进

2、项税额不能抵扣。4.内部食堂核算,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虽然单独设置了账簿,但不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公司向内部食堂拨付的福利费或者补贴款,不需要取得发票,凭收据列支,但是食堂购买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5.企业将食堂直接承包给个人,如个人没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这种情形属于以企业的名义对内经营,所以营业部分不缴纳增值税。处理方法可以同上面第一种的内部核算方式处理,需要取得合法的采购票据。另,个人应当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直接承包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食堂除为本单

3、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企业凭个体工商户开具的餐饮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7.职工食堂实行的是免费用餐制度涉及到个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9:30,“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交流,其中提到: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2-04-1110:18:45如果能明确职工个人“吃了多少”就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比如给饭卡里每一个月冲300元、每一餐给30元

4、餐券;如果无法核算每一个人“吃了多少”就不需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比如:拿着单位员工卡就可以进食堂吃饭,所谓的“刷脸”吃饭。8.食堂额外为单位员工提供收费餐饮服务或者食品(比如食堂自己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下同),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为外单位提供收费餐饮服务或者食品,需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9.一般纳税人将不动产用于食堂,如该项不动产(以房产证为准或会计核算为判断依据)除了用于食堂,同时还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或者食堂有对外餐饮服务(6%)的收入,该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0.一般纳税人的食堂有对外餐饮服务(6%)的收入,食堂中的固定资产(如馒头机),无法划分除用途和专门用于对外餐饮服务(6%)的,都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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