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地税: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业务概述
(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
6.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提供)
5.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建安工程劳务者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他资料的传递、审核、录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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