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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要留存备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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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要留存备查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

2、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3、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因此企业对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应与税前扣除凭证同样重视,否则可能导致支出不得税前扣除。4、“内部凭证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例1】A公司2018年6月15日采用银行发放上月工资。自制会计凭证、工资表单及银行电汇支付凭证、银行打印加盖银行印章的工资表明细。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

3、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等文件规定,工资新薪金必须“实际支付”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因此没有银行电汇支付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工资也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例2】2018年1月15日A企业向非关联方自然人王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6%,用于企业生产运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须凭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前扣除凭证及借款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扣除。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5、“外部凭证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例3】A公司2018年5月份采购钢材用于生产经营。增值税发票及合同、运单、入库单、检斤单、付款凭证等。【例4】A公司向B公司销售煤炭,金额1000万元,货已提供并检验合格,发票已全额开具,但由于B公司未按规定结算款项,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结过审理后,法院判决B公司按规定支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违约金须凭增值税发票及法院判决书、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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