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到底如何计税和开票?在营业税条件下,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实务中营业税条件下,劳务派遣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时,以全额进行发票开具,但是以差额的形式进行申报纳税.营改增以后,是否可以全额开票,差额计征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并未提及劳务派遣的差额
2、征税,即劳务派遣不在差额征税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应以全额开票全额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税负会不会大幅上升?假如某建安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接受100名农民工工地工作,每月支付100万元劳务费.而劳务派遣公司则要每月支付这100名农民工工资及五险一金80万元.在营业税下:应纳营业税:(100-80)*0.05=1万元在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一般):100/1.06*0.06=5.66万元应纳增值税(简易):100/1.03*0.03=2.91万元从表面上缴税的绝对数而言,在增值税条件下,税负有所上升.但是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前者为价内税,后者为价外税;前者不可抵扣(可在所得税前扣
3、除),后者可抵扣,且增值税中,卖方的销项税是买方的进项税(也就是由买方负担).因此,在未来的劳务派遣中,派遣方的税负是否上升,利润是否受到挤压,决定因素还是供需双方的议价能力.对于上述例子,营业税下,其不含税收入为99万元;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不含税收入为94.3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收入为97.09万元,而在未来的劳务派遣定价中,如果要保持以前的收入水平,要保持99万元的不含税收入,其定价(价税合计)应当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为104.9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为101.97万元.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原理,在考虑好定价安排下,劳务派遣企业税负实际上相应转嫁给了下游的建安企业,劳务派遣行业的实际税负应该在可控水平,对其利润水平不会有明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