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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统筹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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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统筹管理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工程所在地成立项目部,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率统一为5%。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原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且因项目情况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率也有所不同,故增值税预缴、申报较营业税时代复杂,同时也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统筹管理增加了难度。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统筹管理。 1、在材料成本和费用成本发生时,可以准确划分哪些成本用于A项目、哪些用于B项目,则甲企业两个项目应交增值税为: 1300×11%+800*3%-108=59万元 2、在材料成本和费用成本发生时,不能准确划分哪些成本用于A项目、哪些用于B项目,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8+23)×800÷(800+1300)=5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8+23-50=81万元 应交增值税=1300×11%+800*3%-81=86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无法准确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会使得甲企业多缴增值税27万元。故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在成本发生时,应准备划分成本的归属,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三)供应商的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为不含税成本,故在选择供应商时,以报价中不含税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宜。 例如:采购一批材料,供应商甲为一般纳税人,报价117万,供应商乙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05万。 供应商甲报价中,不含税成本1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供应商乙报价中,不含税成本102万,增值税进项税额3万虽然选择供应商甲支付的现金流要供应商乙大,但材料不含税成本低,能增加项目的税后收益,故:供应商甲是最佳选择。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为含税成本,故在选择供应商时,以报价中总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宜。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选择供应商乙比供应商甲材料成本低,故供应商乙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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