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上) 导读:本金逾期,会计上确认利息收入的,同时计提销项税,满90天未收到,红字冲减利息收入、销项税额.会计上未确认利息收入的,亦不计提销项税,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销项税额.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和信用主体大量增加,各类新型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其经营范围日益延伸,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对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的操作要点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金融服务适用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四类:(一)贷款
2、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下列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3、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3.典当业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黄金租赁业务黄金属于货币等价物,无论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黄金租赁业务中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5.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
4、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取得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直接收费金融与金融代理有所不同,
5、直接收费金融通常是金融企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而经纪代理中的”金融代理”,通常发生于非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例如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委托销售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取得的佣金.信托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对具体的信托计划、基金产品提供管理服务时,有时会跟投某项计划或产品.对于信托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来源于信托计划、基金产品的收入需适当区分,属于跟投收益部分不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三)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6、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保险服务,例如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质押业务取得的收入则属于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对于保户投资款问题,根据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规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户投资款属于负债,计入”保户投资款”科目,不确认收入.如果期间将保户投资款转为风险保费的,则转入风险保费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因保户投资款不属于保费收入,故不征增值税,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
7、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计算保险佣金税前扣除的金额时,也不作为计算基数.(四)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已将基金、信托、资管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畴,但对金融商品未进行明确的定义.金融学、市场营销学等对于金融商品均有各自的定义,会计准则里规定的金融工具是一个涵盖金融商品且更为宽泛的概念,税法采取正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罗列.在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时,应从商品的本质属性来分析,金融商品应是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并且主要以交换为目的的资产.按此逻辑,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但股
8、权不是;债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但以债权(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则属于金融商品.在判断一项金融商品是否真正转让时,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1.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有以下几种情形:(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则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
9、资产控制.这里的控制不仅要从转出方角度来分析,还要分析金融资产转入方是否有权自由处置金融资产,只要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权利受限,则表示转出方未放弃控制.二、视同销售与非应税行为(一)视同销售根据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需视同销售,并按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确定销售额,即资金出借方需按照向非关联方同期借款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当期没有可比的非关联方借款,可以参考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
10、注意的是,无偿提供金融服务,是指不带附加条件的提供服务,如果有偿提供一项服务的同时无偿提供另一项服务,则不应视同销售处理.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于VIP客户会有免收金融服务手续费或年费的优惠,此类优惠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优惠,不具有偶然性,而且不以避税为目的,其免收的手续费、年费等性质收入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收入,不需要视同销售.(二)非应税行为根据36号文件规定,下列行为虽与金融服务有关,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1.存款利息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小贷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企业或个人
11、存放于小贷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存款利息收入,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一般规定依据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二)特殊规定根据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金融企
12、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金融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3、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例:某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期限三年,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利息按月结算,分别于每月20日结算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的利息.1.会计处理(1)2016年6月20日计算5月28日至6月20日利息.应计利息=6%1000000036524=39452.05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39452.05贷:利息收入37218.9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4、项税额2233.13(2)2016年7月20日计算6月21日至7月20日利息应计利息=6%1000000036530=49315.07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49315.07贷:利息收入46523.6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91.42以后各月分录同上.(3)2019年5月27日计算2019年5月21日至27日利息,分录略.2.税务处理如上述应收利息满90天未收到,红字冲减上述分录,并于实际收到时重新确认上述分录.本金逾期,会计上确认利息收入的,同时计提销项税,满90天未收到,红字冲减利息收入、销项税额.会计上未确认利息收入的,亦不计提销项税,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销项税额.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