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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称典范的判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之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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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堪称典范的判例 |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之争2016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桑某某因出售住房的税收缴款行为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与税务机关的纠纷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去年8月看到有关本案的一审报道后,本人就一直在思考几个问题。首先,对原告桑女士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表示肯定,本人一直认为,行政诉讼案件不管谁赢谁输,都是法律的胜利。本微信号在去年8月转发一审的新闻报道时曾说过让我们拭目以待。而本人当时就认为原告肯定败诉,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本人思考更多的是由此案引申出的税收实务问题。本案焦点的

2、焦点就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经常有些大咖在微信群、论坛等网络媒体上说,规范性文件效力低,甚至还有的说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执行。而更多的是,包括税务人员在内的不少财税界人士,特别是受网络影响较大的年轻人,动辄就以自己的思维判断某个规范性文件违背上位法,更有甚者就自己做主不执行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本案的司法判决,也许会让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认知有所帮助。以法治思维行政,是本人一贯推崇的观点。本来早就想就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写点东西,考虑到此案正在诉讼中,就缓了下来,现在此案终审判决了,有时间将完成此事。就本案而言,本人认为,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认定,堪称行政

3、诉讼的典范。本案基本情况: 1998年11月12日,桑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2014年4月1日,桑某某至海淀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缴纳了购买该房屋的契税,9月5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27日,桑某某因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到第二税务所办理该房屋过户的纳税申报手续,依据桑某某提交的契税完税证明及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第二税务所于11月27日开具税收缴款书,决定征收桑某某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共计797165.22元。桑某某不服,向海淀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5月15日,海淀地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第二税务所作出的税款征收行为。随后,桑某某

4、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确认第二税务所作出的被诉税收缴款书中所列税种及税款不当。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桑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桑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桑某某不服,认为其于2014年转让的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系于1998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按照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及于1999年在原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备案,该房屋作为家庭唯一住房自住长达16年之久。两被上诉人依据的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制定明显存在瑕疵,购房时间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证自明的常识,不存在所谓税收意义上的购房时间。作

5、为税收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购房时间这样的常识或社会共识作出规定呢?上诉人转让该房屋从事实上是符合国家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判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桑某某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12号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108号通知第五条、348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48号通知第八条、89号通知第三条第(四)项、172号通知第二条、27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项、34

6、5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系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前述证明且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本案中,桑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就其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时,提交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5日,根据上述规定,应确定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4月1日。故桑某某转让18G房屋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用5年以上的税收优惠条件,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7、规定,第二税务所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并无不当。关于桑某某认为应以其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认定其购买房屋时间为1998年,其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第二税务所及海淀税务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存在瑕疵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桑某某主张的税收优惠规定即为12号通知、348号通知等所规定,除此并无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故348号通知等对于税收优惠规定的具体适用作出详细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税务所及海淀税务局适用前述规定进行审查亦无不当之处,其认为应以其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认定其购买房屋时间为1998年亦缺乏依据,故其该项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桑某某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

8、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明:由于行政判决书原文被其他公众号当作原创,无法正常发送,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2015)一中行终字第252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全文。由此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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