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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理财产品利息不缴增值税?风险很大的误解.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305126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1.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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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取得理财产品利息不缴增值税?风险很大的误解 本文讲述的是实务中真实的税收风险故事。 最近,分别有纳税人及税务人员均提到一个问题:甲企业从商业银行购买A、B两种理财产品,2017年7月1日以前,从银行取得A理财产品的保本利息100万元;7月1日以后,从银行取得B理财产品保本利息120万元,这两笔利息涉及的增值税由谁缴纳? 没想到的是,在实务中竟然存在两种认识: 第一种认识是,当然都是由取得保本利息的甲企业缴纳增值税啊。 第二种认识是,7月1日以前由甲企业缴纳增值税,7月1日以后由该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银行)缴纳增值税。 在笔者《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这样征收,行吗?》发出后,此类问题更是引起热议。 首先,来看看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应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支持第一种认识的人,理由是,提供(贷款)应税服务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购买理财产品并取得保本利息的甲企业为涉及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人。 支持第二种认识的人,理由是,理财产品属于典型的资管产品,根据140号文件的规定,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该项规定从7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7月1日以后,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在支付利息时缴纳该利息涉及的增值税。 那么,两种认识孰对孰错呢? 第二种认识肯定是错误的。这是对140号文件及相关税收政策文字上的不理解而产生的误读。 就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资管产品)产生的利息而言,购买方取得的非保本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此就不赘述。而对于购买方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肯定是由取得利息的一方来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件所称的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很清楚表明是针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言。 何谓增值税应税行为? 原增值税项目: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营改增项目: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 以上应税行为还包括虽无偿但税收政策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行为。同时,属于规定的非经营活动除外。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简而言之,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具体到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业务,究竟是谁支付利息,谁取得利息呢?自然是购买该项理财产品的一方,而绝非发行该项理财产品的一方。那么,该项利息(保本)涉及的增值税,怎么可能是发行该项资管产品的管理人银行来缴纳该笔利息的增值税呢?不管是7月1日之前还是以后,都应该是由购买保本类理财产品并取得利息的一方来缴纳该笔利息的增值税。 有人可能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由取得利息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理解,从而将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误认为是此处的纳税人。 例如(此处不考虑对保本或非保本等限制规定),甲银行作为A资管(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发行A保本理财产品,乙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运用所管理的B资管产品的资金,从购买银行购买了一笔A产品,随后取得银行支付的A产品的利息150万元。另外,丙企业也购买了A产品并取得利息30万元。那么,此时,谁是这2笔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人呢? 难道是发行A理财产品的资管产品管理人甲银行吗?显然不是! 此时,该笔150万元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人自然只能是(运用所管理的B资管产品的资金)购买A理财产品的乙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同理,丙企业取得保本理财产品的利息30万元,自然也是该30万元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以,对于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一定要结合资管产品运营过程的具体行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处的角色(是提供还是购买增值税应税行为)来分析,而不能望文生义、机械的理解为不管什么业务(增值税应税行为),反正只要涉及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就以该管理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一定是其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环节,而非支付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环节。 最后,再提示一下,诸如发行理财产品的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了,投资人取得的(保本)利息就不再缴纳增值税了、取得(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按140号文,7月1日前免增值税啦,7月1日后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等认识,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包括税收执法风险)。需要警醒哦!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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