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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改变了视同销售的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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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务总局改变了视同销售的口径 税务总局改变了视同销售的口径吗? 苹果店老板:四元一斤,不甜不要钱! 蓝老师:好,给我称一斤不甜的苹果。 这是一个笑话,却引发一类更像笑话的思考: 如果直接买了十个不甜的,不给钱走人,老板按几个交增值税? 是的,应该按十个,因为这算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 ><|||| 如果买了十个,当场一咬发现五个不甜,只付五个的钱,老板按几个交增值税? 显然是按五个交,因为这算折让。 但也怕有税务人员认为,老板卖了五个,又送了五个要视同销售,所以要按十个交税。 如果现在税务局出文件规定:因不甜送的,不属于视同销售。 你会怎么想? ><|||| 税务总86号公告讲到: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 原文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这个规定在圈子里引起了一个小小的讨论:税务总局是否改变了视同销售的口径,是否说明,如果无偿赠送有商业目的,就不应该视同销售? 几个朋友为此讨论了很多屏,但我认为是多虑了,这个规定根本就不该有。 对于86号公告的这个小规定,逻辑上只存在两种解读,一是税务总局认为免租期本身就不属于无偿赠送。二是免租期虽然属于无偿赠送,但专门规定不视同销售。 一眼可以看出,第二种解读是错误的。因为在构成无偿赠送的前提下,税务总局没有权力开口子规定可以不视同销售。因为《试点实施办法》在定义视同销售时,没有诸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 所以,如果构成了无偿赠送,税务总局也没法不让交税。 看起来,86号文这条的正确解读是:免租期不属于无偿赠送。 税务总局这样理解的理由是什么呢? 首先,从业务实质看,免租期显然是一项促销优惠降价行为,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它真正是一种赠送。 其次,免租期与未来租期是一个合同整体,从整体看,是一个有偿的租赁行为,不能只将其部分租期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租赁业务处理。 比如,永远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客户只租免租期,就像文前只买不甜的苹果一样。当然,如果真有这种奇葩的事发生,就要视同销售了。 上面的分析看似有理,其实也是错误的。 税务总局86号公告实际上是在试图对业务实质是什么进行规定,即规定:免租期是一项促销降价,还是一项赠送。 而它同样也没有这个权力。 税务总局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权规定如何交税,但无权规定一种行为事实上是什么。 免租期是赠送行为,还是降价行为?或者算是一个独立的租期?这都属于事实,事实不是文件能定义出来的,而只能通过业务、合同、证据证明出来。 所以,86号公告的这个规定,本该是由税务稽查与纳税人,结合证据来把握确认的,不应该直接用文件来越厨代庖。 万一我真和房客签个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一年全是免租期,拿这个文件来说不交税,稽查会认可吗? 也就是说,86号这一规定,仔细分析,在法律上看是有问题的,是没有依据。只是它有利于纳税人把握,方便于税务稽查定性,所以,这样的文件很受欢迎。务实点的话,我们应以工具的态度来看待它,至于背后的原理,就不必去分析了。 我们往往喜欢通过文件把握纳税的要害,实际上是偏离了航线,还是应该通过规则来把握。 相关解读免租期之外的其他服务免费提供的视同销售问题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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