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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304689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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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 1、全面营改增以后,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五种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视同销售增值税存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种。 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3、其他个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销售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列入视同销售增值税范围。 4、视同销售情形总结: 应税行为 是否存在 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 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例外事项 货物 是 适用 不适用 无 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否 不适用 不适用 无 服务 是 适用 不适用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形资产 是 适用 适用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不动产 是 适用 适用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5、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排除在视同销售增值税范围之外,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注:此处只列示了陆路运输服务中的铁路运输服务,不包括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水路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6、营改增视同销售的特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本条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7、视同销售增值税法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3)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4)商场开展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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