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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发票也不能税前扣除,需特别注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即使有发票,下列几种发票可能也不能税前扣除:
第一种情况
项目填写不全、发票印章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发票的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项目填写不全、加盖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或不盖章等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二种情况
发票开具没有使用中文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该使用中文。如果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可能会影响税前扣除。
如果在发票中含有外文的用语,但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可以不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也不应影响税前扣除。如货物名称开具为“TCL电视机”、“PVC人造革”等,在单位栏中填写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如“KG”、“KM”等。
第三种情况
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第四种情况
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五种情况
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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