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字怎么办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材料应当有证人的签章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稽查,妨碍取证,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章或押印。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一、索取与案件相关资料的原件能证明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资料原件的复印件,经纳税人签章或押印后,与原件具同等证明效力。但是,当纳税人拒绝签章或押印时, 应当放弃收集复印件的习惯做法,立即调取这些复印件的原件。这符 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应当提交原 件”。这里需
2、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索取原件时,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换票证或专用收据(换票证主要用于索取发票等原始凭证),并填写一式两份,被索取资料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二是当索取的原件,在内容上不足以说明其来源和出处时,应再调取与本原件相关联的资料,或者以该原件为线索,从外围取得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三是调账检查应在3个月之内退还所调取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那么,索取有关资料原件作为证据,是否也应遵守这个时限规定呢?笔者认为,调账检查和索取资料作为证据,虽然有一定共性,但二者的目的、范围和法律依据不同。调账检查是为了查账的需要,根据稽查人员的申请,将被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本局检查
3、,所调取资料的范围较广。为了敦促稽查人员及时办案,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财务活动,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退还所调取的账簿及有关资料。而为取证索取资料原件,目的是证明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被查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将所收集的稽查证据提交法院接受司法审查。作为证据的资料,一般限于那些能证明违法事实的纳税人保管的部分资料。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取证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索取其原件作为证据。这里并没有规定退还原件的时限要求。因此,我们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作为定
4、案证据时,不应受3个月时限的限制。二、对证据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须经证人签字或押印后,才具证明效力。如果证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或押印,可以采取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另外,当资料原件不便调取时,可以对资料原件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上视听资料属于合法证据的一种,只要取得手段合法和内容无疑点,就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三、纳税人拒签部分书证时,不应影响税务处理结论的作出根据稽查工作程序,在调查取证结束后,通常制作列举纳税人违法事实和有关数据的检查情况表,并交给纳税人签章或押印,予以核实。经核实后的情况表可以视做具有证明力的书证。但是,如果纳税人对情况表所列的违法事实和数据持有异议,
5、税务人员应当听取意见,进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证据。如证据充足,依据准确,即使纳税人拒签,也无法改变稽查证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另外,对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申报表,以及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等,在相应机关有档可查时,其复印件被查纳税人拒绝签章或押印,不会影响复印件的合法有效证明力。四、对妨碍稽查取证的行为予以惩处被查纳税人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资料,或者阻碍稽查人员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证,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对检查取证进行阻挠和对抗,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纳税人妨碍稽查取证的行为,应该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