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可否以卖方不提供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案情简介2015年4月份,王某与某纸业公司建立烟煤买卖关系,王某将烟煤销售给某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11月3日,双方经结账,某纸业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盖有其公司财务章的证明一份,载明某纸业公司尚欠王某货款90264元。此后,经王某催讨,某纸业公司又给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7日,双方再次结账,某纸业公司向王某出具结账证明一份,载明某纸业公司欠王某煤款87016元,其公司财务人员在证明上签了字,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此后,经王某再次催讨,某纸业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计22000元左右,至今尚欠货款65000元。观点展示法院认为,王某销
2、售烟煤给某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应按约支付价款。某纸业公司出具了欠王某货款的证明,但未依约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某纸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建立买卖关系时明确约定了卖方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为买方的付款条件,则王某所负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是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且这一从给付义务与某纸业公司向王某支付所欠货款这一主给付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因而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取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
3、定,王某应当向某纸业公司出具发票。某纸业公司在给付货款后,如王某不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某纸业公司可向王某另行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故判决某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货款65000元。魏言税语观点首先要明确“开具”与“提供”两个概念在买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开具”。在买卖的过程中,买方支付了货款,则卖方的销售实现应当开具发票,这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卖方如果不开具发票,买方则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对卖方不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款安全。其次“提供”。卖方开具发票后,是否提供发票给买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正如法院的观点,买卖双方如果不将提供发票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则买方不能以卖方不开发票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因此,买方为保证自己在支付货款后拿到发票,应在合同中将提供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条件,如此,在诉讼中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