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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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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律上的后果是什么?企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到底能否抵扣的等问题,必须要根据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渊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

2、鼓励交易。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

4、(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不知情的意思”,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5、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于取得的的法律后果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1、税收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确

6、认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以下4个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这4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7、用发票的认定、法律后果等。2、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法律要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

8、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总结如下:(1)纳税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

9、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4)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法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

11、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因此,税务机关都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分析如下: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只是否定了违规发票作为合法凭据的效力,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可税前扣除”的事实,将发票视作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显然不妥;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

1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该规定只是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行了明确,并未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于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关键条件是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没有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仅根据国税法2009114号、2008国税发88号文件,对善意取

13、得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显然有悖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合理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规定。对此,税务部门应当正确认识“以票管税”理念,严格依法确认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二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可见,内部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不能与相关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基于此规定,2009114号、2008国税发88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引用时不能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4、相冲突。因此,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只要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有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河南省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河南省B公司销售货物给河北省M公司后,河南省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给M公司,这10份发票B公司未记账。河北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M公司对B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请分析M公司取得河南省B公司开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2、M公司善意取得河南省

15、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分析:(1)B公司的确同M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2)B公司使用的是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的确是实际销售方B公司,并且其他内容也与实际相符;(4)无证据表明M公司知道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因此,M公司完全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M公司善意取得河南省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之规定,M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进项税额转出,未来如果B公司能够重新开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允许仅限税务抵扣。(2)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加收滞纳金。(3)M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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