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能被定罪的不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次预告过,这次的案例是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相关的,非专用发票的虚开。而且这个案例的主角是稽查二局,向他们致敬。案情简介被告人晁某于1999年10月成立了西安市晁氏汽车装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变更为西安市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车经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经销,晁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晁某在二手车交易中为了逃避税款,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车价,为他人交易的汽车代开二手车交易发票,并按不同车型收取300元、500元、800元的手续费,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2007年至2012年间,税务机关曾多次对其经营的公司进行处理
2、。但晁某无视税务机关的处理,依然违法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2年至2013年间,晁某先后为牌号为陕A雷克萨斯越野车等多辆汽车办理过户手续,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17份,共计虚开金额12570878.5元。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举报材料、抓获经过,西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情况说明及补缴税款统计表,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登记信息,司发票领购及纳税申报记录,西安市高新区国税局出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发票违章处罚情况说明,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人冯某、杨某某、赵某某、惠某某、张某、程某、郑某、李某、晁某2、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观点展示原审法院认为,晁某
3、身为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金额1257087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晁某在接到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后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晁某上诉称,一审认定的虚开普通发票的数额有误,原判决量刑过重。本院认为,上诉人晁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发票管
4、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金额达1257087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晁某上诉称一审认定的虚开普通发票的数额有误,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晁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他人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多次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金额达12570878.5元的犯罪事实有举报材料,在案的公司虚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及补缴税款统计表,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车辆清查评估表,证人证言及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
5、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时亦充分考虑了晁某的自首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唯原判决在量刑时未依刑法规定对上诉人晁某并处罚金,但考虑上诉不加刑原则,故不再加重其刑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言税语观点关于虚开非专用发票也会触犯刑法二百零五条构成犯罪,已经从法条沿革到移送标准分别撰文说明,这里不再累述。稽查二局移送的案件最终被依法判决,稽查一线的干部付出的辛苦劳动有了结果,为身边的小伙伴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