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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编者按:近日,不少朋友来电话咨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现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呢?
能,自2017年7月1日起,肯定能。
究其原因,简要分析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小结: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或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款。
综上所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合法,抵扣合理,发票合规,属于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思考:非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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