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该由谁缴纳?问:我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A在某地与当地一家企业B(属于破产托管企业),签订了整体租赁合同,租用了B企业包括设备、房屋在内的资产,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合同内容里没有明确房屋及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哪方支付。因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涉及的税金累积多年一致未有缴纳。近年由于税额(税率)上涨,按照现在的税额(税率)计算,B企业从A公司收取的租金还不够支付要缴纳的这些税金。请问从税法的角度来说,A公司是否存在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而被追缴相关税金及滞纳金的风险?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2、,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是确定的,产权人在房屋所在地,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A公司为使用人不需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所述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人是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A公司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