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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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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目前我国尚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应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学界反对者认为: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损害赔偿制度婚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婚内损害赔偿的提起,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从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并非如此。案例如下:武汉市51岁的张女士因怀疑丈夫婚外恋引发家庭纠纷。丈夫杨某带人强行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她被迫在医院里度过了紧张的3天。出院后,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丈夫杨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2、。2001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某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权,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某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某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文将对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阐述。目 录 摘要1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12. 各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22.1.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22.2.我国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23.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33.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构建婚内侵权损

3、害赔偿制度的财产基础33.2.我国宪法、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44.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54.1.明确配偶权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配偶权派生出身份关系的范围54.1.1.配偶权的概念及其特征54.1.2.国外关于配偶权的相关规定64.1.3.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配偶权及其所派生出来身份权的范围64.2.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64.2.1.侵权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74.2.2.行为的违法性74.2.3.严重的损害事实74.2.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74.2.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74.3.确立婚

4、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84.4.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8结 语10注 释11参考文献12致 谢14 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各国关于婚内侵权的立法现状,在分析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具体措施。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配偶权 非常夫妻财产制1. 婚内

5、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或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权造成了侵害,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 14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之特殊概念,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第一,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婚内侵权是对夫妻间法定权利的侵害。第二,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婚内侵权的时间要件。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及婚后的侵权皆非婚内侵权。这里的婚姻包括依法缔结的婚姻及为法所认可的事实婚。第三,婚内侵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

6、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这是与民法上的一般的民事侵权的最主要的区别。第四,婚内侵权的方式的多样性。即婚内侵权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发生在配偶之间,一般鲜为第三人知晓。作为是对婚姻法定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如以暴力殴打配偶,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第五,婚内侵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

7、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包含一些伦理道德上的义务。22. 各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2.1.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在法制史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一些国家在刚开始用法律调整家庭关系时,都没有把家庭内的侵权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如在早期罗马法上,家父对家庭其他成员和一切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他成员没有个人财产。家长可以审判家庭成员,对他们有惩戒权,可以对家属进行体罚,把他们卖往外国为奴,或者予以解放,逐出家门,甚至杀戮。此时不可能存在损害赔偿情况。到了罗马共和国末年,“无夫权婚姻”盛行,已婚妇女逐渐拥有了一定的独立地位,可以拥有自

8、己的财产。已婚妇女已可不再处于夫权之下,立法者鉴于婚内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允许夫妻间进行侵权之诉。3到了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法律赋予已婚妇女与其夫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且已经以判例或成文法形式确立了婚内侵权损害制度。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对于夫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夫因不为适当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则更明确地规定:“配偶一方未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或其行为对他方有危险、侮辱或损害时,他方可据此向法官提出诉请。”42.2.我国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更多的是追究侵害人的刑

9、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其婚内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提出只能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10、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规定具体表现为:第一、“损害赔偿”,主要指精神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二、夫妻一方以过错为由,能够请求夫妻损害赔偿的,只限于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经审查不符合四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已生效的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以对方存在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要求夫妻损害赔偿的时间宜在离婚时提出,以利

11、于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3.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3.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财产基础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做了比较明细的规定,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使得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规定了夫妻具有个人特有财产。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包括: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其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12、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二,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夫妻间可约定财产是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特有。其具体表现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现行夫妻财产制使得夫妻在经济上有了相对的独

13、立性,这也就为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也使得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更易于执行。3.2.我国宪法、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历史上,“男尊女卑”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准则,长期支配着两性关系。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歧视与压迫相一致,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没有独立人格,不但对男子具有极大的人身依附性,而且财产权利也多被剥夺。现今,男女平等已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伟大

14、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中的夫妻平等原则是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关系平等,二是财产关系平等,婚姻法在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就夫妻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作出规定。但是对于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人身、财产时所产生的责任,则未作规定。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同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自己的配偶,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使得夫妻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

15、不到有力保护,最终导致法律所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归于形式化。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及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表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婚姻法所调整的是平等夫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平等的夫妻主体之间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平等主体间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使得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相统一,而且也使夫妻平等主体间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16、”,“夫妻平等”。4.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通过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已具备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条件,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以下建议:4.1.明确配偶权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配偶权派生出身份关系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对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及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义务,致使法律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无法避免的出现漏洞,也造成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严重缺失。所以,应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找到法律依据。4.1.1

17、.配偶权的概念及其特征配偶权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法律赋予夫妻平等地、专属地、互相享有的规定配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身份权。5配偶权从其产生到现在,经历了从夫对妻的单方面权利到夫妻相互享有权利的漫长的发展阶段。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权即告产生。配偶权只能因为结婚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第二,配偶权具有专属性。配偶权是专属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它只存在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所包含的权利,履

18、行相应的义务,都是以配偶权这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为依据的。夫妻一方死亡或通过离婚解除配偶关系,配偶权即告终止。夫妻双方既是配偶权的主体,同时又是对方相应权利指向的对象。第三,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特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配偶一方的夫或妻,在行使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的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权利义务一体化既是配偶权产生的必然要求,也是配偶权得以存在的基础。4.1.2.国外关于配偶权的相关规定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给配偶权下了一个定义,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9、在国外许多关于配偶权的立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英国、美国的一些法律都规定夫妻有忠实义务;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辅助。”;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条规定:“夫妻双方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扶养家庭的义务。”。4.1.3.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配偶权及其所派生出来身份权的范围对于是否要在立法上规定配偶权,曾一度是婚姻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但是到目前

20、为止,我国现行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进行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即配偶权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法律赋予夫妻的平等地、专属地、互相享有的规定配偶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身份权。其次,应当明确配偶权产生和终止的依据。配偶权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配偶权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再次,应当明确配偶权的专属性。配偶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配偶双方在行使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第四,应当明确配偶权的内容。配偶权包含由于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在婚姻当

21、事人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应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的同居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1)夫妻的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的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其内容包括性生活、共同居住、共同精神生活、相互扶助等。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6同居义务并非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可以暂行中止同居义务。7(2)贞操忠实义务指配偶权性生活专一的义务,排斥婚外性行为。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84.2.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法学界关于侵权行为构成之通说,笔者认为在认定婚内侵权行为时,

22、鉴于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不同,在坚持四要件说的同时我们一定要考虑到特殊性,以体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特色。其具体表现为:4.2.1.侵权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构成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这里的婚姻包括依法缔结的婚姻以及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

23、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前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婚内侵权赔偿的范围较为狭窄。对不构成婚姻的一般同居关系,适用一般的侵权条件。一方提起侵权之诉,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4.2.2.行为的违法性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致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既包括夫妻因婚姻关系成立而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夫妻基于一般民事主体身份所享有的权利。4.2.3.严重的损害事实在民法上,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是看有无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婚内侵权行为所造

24、成的损害事实可分为一般人身权利之损害事实和配偶权利之损害事实两种情况。4.2.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夫妻间侵权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构成。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的基本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将带来严重后果,而故意怠于注意,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夫妻间关系的和睦稳定性直接影响社会关系的变动。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性,是夫妻侵权行为成立所依据的基本法理。如果因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受害方即请求损害赔偿可能会破坏夫妻关系的稳定性。4.2.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夫妻间侵权行为与其

25、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夫妻间侵权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和一般民事主体间基本权利的违反,这种违法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夫妻一方权利受到损害。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即构成婚内侵权,须承担婚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其中以民事责任为主。4.3.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虽婚内侵权行为由于主体仅限于夫或妻而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主体并不妨碍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

26、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在我国婚姻法中无需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做出重复规定,但必须明确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4.4.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现行夫妻财产制使得夫妻之间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也是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条件。当婚内损害赔偿发生后所产生的财产责任,侵权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赔偿。根据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第一,当夫妻间并无约定夫妻财产,那则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法定财产制,享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则侵权人应从自己的个人特有财产中支付赔

27、偿金,受害人收到赔偿金可归为自己的个人特有财产。第二,当夫妻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侵权人应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向受害方支付赔偿金。第三,夫妻间实行约定一般共同制或夫妻双方无自己的个人特有财产,那么赔偿金应如何支付。这也是现今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反对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婚姻法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即非常夫妻财产制,因而使得在现行夫妻财产制下会出现不利于夫妻间侵权行为受害方利益的保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为了便于执行婚内侵权所产生的财产赔偿的判决,应在我国婚姻法中

28、明文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或依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9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均设置了非常夫妻财产制,可分为两种立法例:其一是采用列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详细列举了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适用,而法律未加规定的则不得适用;其二是采用例式主义,也就是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相结合,这主要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中,其列举了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情形一是分居,二是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使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例式主义既具有列举主义的优点,

29、又通过概括条款弥补了列举主义的不足。10台湾民法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其夫妻财产与法律上当然成为分别财产。”;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时、夫妻一方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或夫妻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另一方为财产上的处分行为时,夫妻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使用分别财产制。”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及台湾地区有关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的基础上,建立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首先,应当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而适用。其次,应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包括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

30、情形,即法院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直接适用的情形和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方可依法宣告适用的情形。再次,建立非常财产制度的关键在于规范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情形,这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立法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以下情形作为法院当然或宣告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一年;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的;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4、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5、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找不到的;7、夫妻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而遭另一方无理干涉或拒

31、绝的;8、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9、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采分别财产制。最后,还应严格限制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范围,一般情形下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定为夫妻一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或妻受破产宣告时,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才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采分别财产制,其他人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请求。11结 语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家庭经济日益发达,夫妻在经济上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使得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极有意义。与此同时,婚内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有必要对婚内侵权损

32、害赔偿制度加以确定,应尽快在我国立法中建立这一制度。注 释1 薛瑞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探微,法制与经济,2007,7。2 李慧:探析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政法.社会,2006,7。3 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5。4 刘萍:构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若干问题探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5 冯刚:配偶权制度研究,延边大学,2005。6 李传熹:论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2。7 马强:试论配偶权,法学论坛,2000,1。8 丁索芳:试论配偶权,福建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3,2。9 杨大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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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M. Trebilcock. “Marriage as a Signal,” in F. Buckley ed. The Fall and Ris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Durham:Duke Universit Press.1999.26 M. Brinig and S. Crafton.“Marriage and Opportunism,” 23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869 (1994).致 谢光阴似箭,四年的求学生涯即将结束。毕业论文在老师的指导下修改完成,心中不免有些难以平静,不过,更多的是一种感激。回首四年的学习和生活,留下了许多愉快与美好的记忆。在这里,谨向我的指导老师宋洁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本文在确定选题、搜集资料、订立提纲、写作初稿等阶段,都深得老师的悉心指导。在这期间,老师身体力行、言传身教,使我获益匪浅。在学术上,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的工作作风,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是我今后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感谢四年来培养、指导和帮助我的老师们,在此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最后,感谢在我学习期间所有帮助和支持的同学和朋友。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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