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解读一、公告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此次公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
2、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一)账簿凭证管理类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二)纳税申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三)税务检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
3、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税务机关有何要求?公告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