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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盖章千百问-关于发票盖章答疑选(1)-收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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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盖章千百问-关于发票盖章答疑选(1) 收藏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问题1.1最新的发票专用章是什么样式的,是否有文件公告?谢谢!发布日期:2013-07-30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答:纳税人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专用章是圆形的中间有税号;二是椭圆形的中间无税号。对此类发票如何处理?是否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可否抵扣?谢谢!发布日期:2014-04-15发布机关:河北省

2、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

3、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1.3发票专用章的印色可以是蓝色吗?发布日期:2011-07-08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

4、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1.4我公司收取的部分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与2011年最新发票专用章尺寸和排版的新规定相比较,发现有三种新类型与标准发票专用章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能收取,作为增值税抵扣和入账用?差异主要一是章的尺寸大小一致,但字体大小不同;二是发票专用章字下有一排代码,疑似税务机关代码;三是发票专用章外圈与标准发票专用章一致,但增加了一个内圈。发布日期:2012-04-16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字体等均有详细要求,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

5、章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刻制。至于您所反映的旧式发票专用章,总局明文规定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但2012年1月1日后,必须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1.5发票专用章使用之前用向税务局提供印鉴不?还是刻好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发布日期:2011-08-26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欢迎您再次提问。二.发票不合规盖章问题2.1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还有用么?发布日期:2011-0

6、6-24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没用。(自治区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回复)2.2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发布日期:2015-04-29发布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7、因此,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面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您符合作废条件,建议将发票作废之后重新开具,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请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2.3消费后得到辽宁省大连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瓦房店专用)上加盖的为公司公章,非税务章、财务章,商家称为小饭店,无其他章。请问此发票是否有效?发布日期:2011-05-11发布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

8、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2.4我收到浙江省宁波市公路交通汽车客票的票,只有国税监制的章,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入账吗?发布日期:2015-01-21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规定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2.5我企业2012年7月5日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加盖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发布日期:2012-07-01发布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答:根

9、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因此,根据此文件,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应该统使用发票专用章。此发票可以退回让其重新开具。2.6目前,我单位收到的报销发票,加盖的是收款方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2-12-26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

10、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

11、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2.7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应该盖什么章,盖的“财务专用章”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发布日期:2012-06-28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应盖发票专用章三.同时盖其他章的问题3.1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2-06-06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单位取得的这个发票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12、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2增值税发票上错盖公章后,可以在旁边补盖合同专用章么?还是只能作废?发布日期:2011-04-14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贵单位不可以补盖。如符合作废条件可以直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3.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通用机打发票上面错盖了公章,是不是一定要作废重开?还是只

13、要补上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发布日期:2014-09-26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答: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纳税人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4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发布日期:2012-07-11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加盖财务专

14、用章的发票一律无效,对补盖发票专用章同样无效。3.5老师您好,我需要咨询下,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发票专用章,第一次盖得不完整,第二次在发票的正中间又盖了一个章,这样的发票能抵扣吗?发布日期:2014-08-29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只要不影响发票的辨认和认证,该发票有效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3.6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行使用“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现在一个发票管理办法就规定了不可以使用“财务专用章”,请问到底现在可否使用。是按照

15、条列制定办法的,还是用办法制定条列的,请问是否条列已经作了修改了?发布日期:2012-02-24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发票均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3.7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小心盖了地税发票专用章,再加盖国税发票专用章,可以吗?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否有效?发布日期:2014-11-24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

16、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应一次性开具,根据您所述情形,国税发票应加盖国税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地税的发票专用章,开票有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废或冲红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3.8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发布日期:2012-02-02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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