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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带薪缺勤会计处理
【摘要】基于最新修订、即将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针对“带薪缺勤”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实例,深入详尽探讨,为下步准则施行后的会计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一、引言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以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9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旧9号”),即将施行的新9号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其中“带薪缺勤”是新充实、整合的内容之一,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作为“职工薪酬”的最新会计准则,新9号的规定具体详尽,但实务操作中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超出了准则的范畴,这也是本文旨在研究的问题。
二、日工资收入计算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明确: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劳动法》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职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365-104)÷12]。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某职工1~6月剔除加班后的月工资收入平均为4200元,7~12月剔除加班后的月工资收入平均为4500元,该职工的月工资=(4200×6+4500×6)÷12=4350(元),日工资收入=4350÷21.75=200(元)。
三、非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等带薪休假权利不存在递延性,不能结转下期,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不得累积,则年休假也为非累积带薪缺勤。新9号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遵照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新9号规定,通常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带薪缺勤”科目,操作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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