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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税收热点问题及政策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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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建筑服务业税收热点问题及政策汇总 近期,园区国税一分局举行了建筑服务业纳税人专场培训。本次培训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的高频咨询问题,以及营改增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变化及热点难点问题,从操作和政策两个维度进行解读。培训材料详见园区国税网站纳税人需求中心培训专栏(房地产纳税服务网按:麻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在此,我们将重点内容节选如下,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需注意的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41号、43号公告,我们亦将最新文件要点在下文中归纳。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之热点问题 1、电子税务局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无法选择计税方式,如何操作? 答:需在经营方式这一选项下选择建筑安装,才可以选择计税方式。如果纳税人主行业中没有建筑安装,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至办税大厅增加附属行业。 2、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为何打印出来没有税务局签章? 答:审核通过的,请在消息中心查看并打印。通过消息中心打印的有签章,而进入开具模块打印的没有签章。 3、工程地在省内,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如何选择跨区域经营地税务机关 ? 答:外出经营地在省内的,该栏要勾选到街道一级后方可勾选到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需注意核对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正确。 4、工程地在省外,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跨区域经营地税务机关灰化无法选择,如何处理? 答:外出经营地在省外的,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选择,行政区划勾选到县区级后,直接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 5、经营地在省外,如果在电子税务局上开具了《报告表》,是否还需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答:电子税务局上可以开具,但是省外的报验登记要通过金三系统数据推送,所以还需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6、有未核销的报告表,是否可以再申请? 答:电子税务局只会监控已过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否核销。 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基本规定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简易计税 适用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自11月1日起,简易计税项目需通过电子税务局简易办法征收备案模块进行备案,未备案的纳税人申报时将无法填写相关栏次。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义务时间 (1)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发票开具 (1)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在申报填写时,将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相应栏次中。 4、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时可在当期申报抵扣,不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定。 (二)营改增后续政策要点归纳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财税〔2016〕140号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6、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三、建筑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异地预缴问题(国税函〔2010〕156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的税款回总机构所在地凭已完税证明抵缴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总机构项目部在我省国税金税三期系统内预缴的税款,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次自动带出金额,在系统外预缴的,季度申报表第14行纳税人自行填写。 2、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具体规定参见公告要求。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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