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
2、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
3、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单位消防设置两个以上专职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 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
4、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
5、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应当在国
6、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离队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社会上招收的
7、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置。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中、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防队员的工资、消防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
8、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置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置。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