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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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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基础经济法经济法2目录页CONTENTS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经济法概述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第五章工业产权法3目录页CONTENTS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市场规制法金融法税法第九章第十章劳动合同法经济纠纷的解决4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5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v 一、一、经济法概念和特征经济法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从社会本位出发,调整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2.管理

2、性3.政策性4.综合性5.系统性7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v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市场主体法律关系(二)市场运行法律关系(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四)社会保障法律关系8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v 三、经济法的渊源三、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五)部门规章9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七)特别行政区法律(八)司法解释(九)国际条约、国际协定10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v 一、一、经济

3、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11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相统一的法律体系2.以有效的经济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3.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为内容4.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12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v 二、二、经济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3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个人14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15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1)国有资产管理权(2)经营管理权(3)自主经营权(4)承包经营权(5)经济请求权(6)申诉、举报和起诉权16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2.经济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义务(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3)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4)征收、缴纳税金和其他合法费用的义务(5)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17第二节第二节 经

5、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v 三、三、经济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经济法律范围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18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v 三、三、经济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9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1)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有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横行等;社会现象有

6、战争、罢工、政府行为、自然人死亡等。20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2)法律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主要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21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v 一、一、经济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概念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2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v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二)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三)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经济性(四)经

7、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23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v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一)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二)违法行为已造成损害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过错24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v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经济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25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26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v 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

8、服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27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28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三)企业的分类1.根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29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2.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30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3.根据企业资金来源的不同(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1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v 二、

9、企业法概述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1.企业法概念指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的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2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2.企业法的特征(1)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33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二)企业法目前我国相继出台各类企业的基本法律及配套法规,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立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主、其他单行企业法为辅的模式,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特有的立法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34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10、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35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主体方面2.企业财产方面3.责任承担方面4.主体资格方面36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l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37第二

11、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8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39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设立程序2.核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40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2、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事务管理的方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41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事务管理的内容1.会计事务管理2.用工事务管理3.社会保险管理42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禁止义务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43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禁止义务6.未经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同意

13、,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4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5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产生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46第二节

1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2.通知与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在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7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3.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8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

15、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9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5.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5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5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

16、企业法2.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5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经过修订且2007年6月1日施行合伙企业法。5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程序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

17、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文件之日起20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5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范围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合伙财产的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5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三、普

18、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范围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5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5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1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5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2.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多的合伙。6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事务执行方式3.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

20、行。4.由一名合伙人执行。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多的合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6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事务的决议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以外的人进行。6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1.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般情况下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

21、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6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6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6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合伙人的主要权利(1)事务执行权(2)对外代表权(3)监督检察权(4)查阅权(5)异议权和撤销权6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合伙人的主要义务(1)汇报

22、企业经营及事务执行情况的业务(2)竞业禁止的义务(3)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4)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义务6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若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6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五、五、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

23、第三人。6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六、六、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的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入伙2.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同意(2)入伙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入伙的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

24、退伙退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即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1.退伙的形式(1)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7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2.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7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七、特殊的七、特殊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企业(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设计师事务所

2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等。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以区别于普通的合伙企业。7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八、有限八、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26、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7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7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记载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7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27、(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8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8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等等。8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

28、伙企业法(五)表见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则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8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六)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九、九、合伙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

29、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企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8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解散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8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

30、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8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8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3.清算程序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89第三节第三节 合

31、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4.清偿顺序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9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9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定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2、,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9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合营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种合营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9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9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

33、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1)合营企业的投资主体中,中方不包括中国公民。(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4)双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5)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9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合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9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34、,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9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9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99

3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10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10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租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

36、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述文件中,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10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合营企业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须经合营各方签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需经同样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营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10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4.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1)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

37、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10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10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5.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

38、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0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5.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

39、资本总额。10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任意减少。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报国务院审批。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10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其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11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1.出

40、资方式(1)货币。即以现金出资。(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4)场地使用权11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出资期限(1)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1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4)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

41、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11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11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五)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

42、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11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但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有效。11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

43、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11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11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六)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营企业的期限下列行业的合资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定投资项目的(5)法律、法规需要约定和与经营期限的11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除上述行业外,可以约定合约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约期限。

44、约定合约期限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欲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届满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审批。12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合营企业的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合营企业应当解散:(1)合营期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12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3.合营企业的清算合

45、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资企业的董事中选任。12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资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12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合作企业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后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2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合

46、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2.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合作企业既可以举办法人企业,也可以举办为非法人企业,而合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12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合作企业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灵活。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12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合作企业的设立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

47、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12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2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

48、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2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不是同一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13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出资方式

49、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13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4.出资比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5.出资期限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13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四)合作企业的机构1.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1)董事会制法人型

50、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须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13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联合管理制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合作企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必须由他方担任副主任。13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委托管理制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由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委托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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