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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有何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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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加处罚款”与 “处以罚款”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法条,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均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在税收实务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能否超过涉案税款的数额,是否最高只能处以不超过1倍的罚款?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究竟有何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为三大行政法典之一,与其他行政法律有着很多内在的联系。要正确理解其内涵以及相关用词,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分析方得正解。笔者认为,要厘清上述问题,有必要先追寻加处罚款一词的由来。加处罚款最先引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出自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而在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中,均只有处以罚款而没有加处罚款的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处以和加处罚款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都是对当事人处以金钱给付义务,但其本质有着诸多差异。 第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处以税收罚款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多项具体法条。 而加处罚款的依据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对象、目的以及适用的阶段不同。处以税收罚款,是对当事人过去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课处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税务行政行为程序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而加处罚款,是因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课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适用于税务行政执行程序中,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中的执行罚。 第三,罚款基数和裁量标准不同。税收罚款主要分为无量罚基数的罚款和比率与倍率封顶结合的有基数的罚款两种形式,税务机关均有自由裁量权。有基数的罚款以涉案税款为量罚基数。 而加处罚款则具有依附性,需以原已作出的罚款数额为基数,乘以固定比例3%得出罚款数额,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四,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不同。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决定前,需要履行相关事项和权利的告知(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加处罚款的程序,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规定,只需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按日加处3%的罚款,遇到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时,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在收取罚款时,直接收取加处的罚款。 从2012年起,加处罚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需事先履行催告程序,还应制作法律文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五,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管辖机关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当事人对于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还可选择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再依法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处以税收罚款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同一次税收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则可按天数反复适用,直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达到原罚款数额时为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明确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可以加处罚款这一点,也可证明加处罚款只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执行罚,而非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虽然都是罚款,但是处以罚款与加处罚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处以税收罚款,是直接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而加处罚款,则是税务行政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并没有设置数额或幅度规定,因此,在处以税收罚款时,仍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额度或幅度量罚;但是在对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按日加收3%的加处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只能以原税收罚款数额为限。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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