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支付结算的详细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
2、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2.支付结算是一各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
4、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止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此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
6、,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纠纷。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
7、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支付结算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1)依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依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行为。在我国,
8、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开支。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为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2)依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等。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4、其中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定有购销合同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