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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_严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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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严 泉摘 要 长期以来,关于 年 月黎元洪复职合法性与任期问题均没有权威性的定论。当时直系以恢复民国法统为由,支持黎元洪继任总统职位,但是对黎元洪的任期长短却未有明确意见。反对者多是认为黎元洪的总统任期已满,无职可复。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年 月初黎元洪的去职具有法律效力是无疑义的。从法律程序上讲,冯国璋代理大总统职务也是合法的,不涉及总统任期期满的问题。第一届民国国会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大总统,其间断任期的累计,法理上的根本依据还是民初法统的存废状况。考虑到黎元洪实际上还剩下约 个月任期,其复职行为有一定的合法性。然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决定黎元洪任期长短的主因并

2、不是法理上的解释,而是各方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关键词 总统复职;任期;合法性;黎元洪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 严泉,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教授 年 月第一次直奉战争结束后,直系军人以拥护第一届民国国会与临时约法为标榜,号召南北实现统一。在直系的压力之下,皖系安福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统徐世昌于 月 日被迫辞职离京,“于是所谓非法大总统退职之问题完全解决,而问题之中心,遂集于黎元洪复职之问题矣”。在“法统重光”的一片拥戴声中,年 月初在张勋复辟事件中去职的黎元洪,一时成为北京政府新总统的不二人选。然而,黎元洪复职及任期争议却由此产生,并成为翌年 月 日直系发动驱黎政变的主要动因。延

3、至今日,关于黎元洪复职的合法性,除李剑农先生有明确看法外,其他著作多是引用当时支持与反对黎氏复职的两种说法。李剑农先生认为黎元洪任期已满,无职可复。“袁世凯的总统任期,黎元洪补充未了,已经冯国璋的补充。冯氏满任去职又经过了三年,还要黎氏再来复职;这种法统的理论,若把它所蒙政治上的外衣剥去,真不知从何说起。”但是其著作并未展开详细的论证。至于黎元洪复职后的剩余任期问题,一般也多是引用时人关于其任期长短的不同看法,认为存在较多的争议,尚无定论。一 关于黎元洪复职合法性的争议直系方面早在 年 月 日,在吴佩孚的授意下,由直系将领孙传芳通电全国,提出:“巩固民国,宜先统一。南北统一之破裂,既以法律问题

4、为厉阶。统一之归宿,即当以恢复法统为捷径。应请黎黄陂复位,召集六年旧国会,速制宪典,共选副座。非常政府原由护法而兴,法统既复,异帜可消。”月 日,孙传芳又分别致电徐世昌与孙中山,“广东孙大总统,原于护法,法统既复,职任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辑,四川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最新的民国通史类著作均无定论,参见汪朝光主编中华民国史第 卷,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辑,第 页。以终,功成身退,有何留连?北京徐大总统,新会选出。旧会召集,新会无凭,连带问题,同时失

5、效”。月 日徐世昌辞职离京后,曹锟及吴佩孚领衔十省区督军省长电请黎元洪复职,“俯顺舆情,依法复位”。同日,江苏督军齐燮元等直系将领又联名发表通电,声称“徐大总统既已通告全国辞职,自应即请黎大总统依法复位,然后下令取消六年六月十二日被迫解散国会之令,再行依法集会。则法统既定,一切葛藤从此立解。制宪选举,皆可次第完成,而地方制度以及自治诸问题,即可随之解决。全国有统一之政府,由是而政治问题可得而议也”。民国初年法统主要是指 年 月颁行的临时约法与 年 月召开的第一届民国国会。临时约法一直为北京政府所奉行,南北双方所争议者主要为国会问题。张勋复辟失败后,虽然临时约法很快恢复法律效力,但皖系北京政府一

6、直拒不恢复第一届国会,而是另行成立临时参议院并筹备第二届国会选举,从而引发南北分裂与“护法运动”。直系此时拥黎复位,主要理由是第一届国会实际任期未完而又被非法解散,徐世昌并非第一届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统。当第一届国会恢复开会后,总统职位当然应该由第一届国会认可的黎元洪担任,但是对黎元洪的具体任期有多长,却未有详细的阐述。“曹锟宣布恢复法统,实际上是系了一个套,把自己拴住了。既然标榜恢复法统,就要让总统任期未满的黎元洪复职,但黎却成为自己登上权力顶峰的一大障碍;当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设法去掉他,却又给反对派提供了口实。”彼时曹吴等人主要考虑是以恢复第一届国会名义获得政权合法性,以黎元洪为过渡总统,为曹锟

7、谋取总统大位铺垫道路。然而反对黎元洪复职的声音也不小。月 日,浙江督军卢永祥发出通电,直斥黎元洪的总统任期已满,无职可复。虽然卢永祥认为黎氏当年的辞职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约法上只有因故去职暨不能视事二语,并无辞职条文,则当然黄陂辞职,自不发生法律问题”。但是卢永祥强调冯国璋的代理总统有法律效力,“河间为旧国会选举之合法总统,则依法代理,应至本任期满为止,毫无疑议。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任期五年,河间代理期满,即是黄陂法定任期终了,在法律上成为公民,早已无任可复。强而行之,则第一步须认河间代理为不法。”福建督军李厚基、淞沪护军使何丰林等均附和卢永祥的主张。在卢永祥等反对者看来,关于黎元洪的复职问题,

8、按照 年大总统选举法的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袁世凯在 年 月就任首届总统,任期应于 年 月届满。但因袁世凯于 年 月病逝,黎元洪遂以副总统身份依法继任。年 月黎氏又因张勋复辟之变辞职,由副总统冯国璋依法代理。至 年 月冯国璋代理期满,才由安福国会选举产生的徐世昌担任第二届民国总统。黎元洪的任期其实已满,根本无职可复。在现实政治层面,卢永祥等人的主张代表皖系的态度,他们不愿意看到直系以迎黎复职为名获得北京政权,这样当然对皖系的东山再起是极其不利的。孙中山与国民党人为维护广东护法政府的合法性,也发声明指责黎元洪“为解散国会下令之人,此时万难听其复职”。与黎元洪亲近的原司法总长张耀曾,虽然同样认为当

9、年黎元洪的辞职无效,但是却强调冯国璋的代理不具有法律效力,“(黎元洪)非法律上之离职,故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离职无效,故冯副总统之代理,乃事实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无法律之效力”。所以冯国璋 年又 个月的代理期就是黎元洪此次复职的任期,“黄陂黎公仍在大总统之位,而其行使职权期间,尚有一年三个月有余也。黄陂离职无效,一旦障碍既去,当然继续任职。亦犹国会解散 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吴宗慈著,于明等点校中华民国宪法史,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天津通信:敦劝黄陂复职之各面观,申报 年 月 日,第 张第 版。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杨天宏:曹

10、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历史研究 年第 期。张梓生:黎元洪复职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辑,第 页。孙中山关于黎元洪不能复职的谈话(年 月 日报载),汤锐祥编护法运动史料汇编 国会议员护法篇,花城出版社 年版,第 页。无效,一旦障碍既去,当然继续开会。黄陂续任,应竟其前此未尽之期,亦犹国会续开,应满其前此未满之任”。值得一提的是,黎元洪虽然很快决定接受直系将领的拥戴,再次出任北京政府大总统,但是他自己也不能确定复职的合法性,对外只能宣称是暂行大总统职权,维持秩序,等候国会开会,听候解决,“惟法律问题应由国会解释”。然而第一届国会复会后,因忙于制宪与政争,一直到黎元洪下台,也未将总

11、统任期解释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形成决议,以至于黎在致国会的咨文中抱怨称:“元洪复职之初,曾宣言法律问题听候国会解决。嗣两度咨请辞职,未承开议,补任期间,亦未解释。”二 复职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在讨论黎元洪复职行为合法性时,首先必须明确的重要前提有两个:一是黎元洪 年 月的去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冯国璋随后代理总统职务行为是否同样有效?关于黎元洪去职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为大总统选举法起草人之一的张耀曾认为:“查约法及总统选举法之规定,总统在任期中离职之情形,只有三种: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弹劾去职;三曰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三者有一,即为合法离职。三者以外,总统不得让职权于他人,他人不得以离职要总统,

12、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元洪在张勋复辟期间的离职行为,在张耀曾看来,“其离职原因,固与前述第一第二两事无关,即与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亦属毫不相涉。盖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本师美宪前例,专指总统精神丧失而言。纵谓文义浑括,强为宽解,则所谓故者,当然依限于总统本身,所谓不能者,当然限于总统自动。譬如总统久罹重病,或因公远赴异国,援引适用,尚属可通。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于压迫,如凭借兵威,使总统不能在职,不敢复职者,是私擅废黜总统耳,非法律上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也。私擅废除总统,本为法所不许,即当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之列。借曰不然,则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

13、之规定,不啻明诏为副总统者,时时可驱除总统而代之。败纪奖乱,莫甚于此”。张耀曾最后的结论是“民国六年七月黎大总统之离职,推之法定三种原因,无一而当,是其离职,乃事实上之离职,非法律上之离职也”。然而,张耀曾的解释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一方面,他没有引用临时约法的规定,临时约法第 条立意明确:“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黎元洪在张勋复辟发生时,逃离总统府躲入日本使馆避难,失去对北京政权的控制,当然属于“不能视事”的情形。年 月 日黎元洪致电冯国璋,也明确表示自己不能执行职权,吁请冯国璋“应请依法第四十二条,暨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暂在军府代行大总统职务”。另一方面,

14、张耀曾没有指出复辟后黎元洪去职行为的主动性。张勋复辟失败后,黎氏已无生命安全之虞,冯国璋在复辟政变敉平后,也曾数次表示愿意卸去代理总统职务,“敦请黎大总统即日复位,使得卸去代理职权。而黎大总统去志甚坚,竟未容纳”。月 日,黎元洪通电否认在京复职。一直到 月初冯国璋到京史林张耀曾:赞成恢复旧国会并解释黄陂复位为合法电(年 月 日),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吴宗慈著,于明等点校中华民国宪法史,第 页。张耀曾:赞成恢复旧国会并解释黄陂复位为合法电(年 月 日),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第 页。张耀曾:赞成恢复旧国会并解释黄陂复位为合法电(年 月 日)

15、,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第 页。段祺瑞转黎元洪请冯国璋代行大总统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江苏古籍出版社 年版,第 页。冯国璋为卸去代理总统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第 页。后,虽经劝说,但黎元洪最后仍然坚持去意,亦是个人主动行为,不能算作外来逼迫的结果,此种情形当然属于“因故去职”。虽然黎元洪“因故去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认定其为辞职行为,其法律性质确是存在争议,直接原因是关于总统辞职的程序,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辞职要满足两个法律程序,“第一是要向有允准辞职的权限

16、的机关去辞;第二要得此机关的允准”。在 年 月第一届国会第二次复会后,当黎元洪向众议院补行辞职手续时,就遭到众议院的拒绝,其理由是“佥以大总统系由总统选举会选出,此项辞职咨文非本院所能收受”。而且黎元洪公开使用的正式说辞是“去职”,而不是“辞职”。年 月 日,黎元洪通电宣布去职,“此次因故去职,负疚孔多,以后息影家园,不问政治”。接着又发出第二电,详述去职情由,强调“此次因故去职,付托有人,按法既无复位之文,揆情岂有还辕之理?”黎氏的“去职”一说当然是符合临时约法规定的,但是认定为辞职行为,确是于法无依,不存在法律的正当性。关于冯国璋代理总统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临时约法第 条规定“临时副总统于临

17、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虽然钱实甫认为:“临时约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却很含糊,只说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未明确去职的代行应是继任或继任的期限。”但是大总统选举法却规定得非常明确:“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年 月 日,冯国璋通电称:“奉大总统布告第一号,黎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国璋依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谨行代

18、理,兹于七月六日就职。”从法律程序上讲,冯国璋代理大总统职务是合法的。冯国璋是代理总统而不是继任总统,关于这一点应该是没有法律疑义的。根据大总统选举法的规定,代理总统不涉及总统任期问题,继任总统则是必须完成剩余任期,“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止”。总统缺位主要分为死亡缺位与弹劾去职两种情形,显然黎元洪在张勋复辟后的状况并不属于此两种情形。而此前袁世凯逝世后,黎元洪却是继任总统。有意思的是,冯国璋在任职后也一直强调自己是代理总统,公开场合均是使用代总统的名义。如在 年 月 日第二届国会开幕式致辞时,以“本代大总统”自称。当然冯氏的法律认知是有误的。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记

19、者曰,依照临时约法君已继任为大总统,顷君犹用代理名义,此层人多不解,可得闻其理由乎,岂以君之地位尚属未定乎?冯曰不然,实则按照临时约法,如大总统因故离任,副总统可继位,然继位须由立法机关通过,今国会不存,未经通过,故余不过代理总统而已”。在此问题上,此时已经退居上海的岑春煊的认知比较准确,他在通电中指出:“今黄陂健存,自非缺位。河间代理,并非继任,继任期间如至任满之日止,而代理则无此种规定。俟代理原因消 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陈承泽:法统问题的严正解释,东方杂志第 卷第 号,年 月 日。吴宗慈著,于明等点校中华民国宪法史,第 页。黎元洪表明不拟复职通电(年 月 日),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

20、第 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 年版,第 页。黎元洪否认在京复职通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第 页。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大总统选举法第 条,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国务院关于冯国璋就任代理大总统通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第 页。大总统选举法第 条,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 页。国会开会纪事,众议院公报第 卷第 期,年,第 页。冯河间与西报记者谈话,申报

21、年 月 日,第 张第 版。灭之后,自应奉还大政,意义甚明。”所以冯国璋一直是代理总统,而不是继任总统,不存在总统任期期满的问题,卢永祥等人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是错误的。但是冯氏代理的时间是可以算作第一届民国总统任期的。作为宪法性法律的大总统选举法对代理与继任的明确划分,与 年国会制宪时效仿的美国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节虽然规定,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但是这一条款中的继任程序遣词并不明确,其中没有说明“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副总统究竟应该成为新任总统还是代理总统。年 月,威廉亨利哈里森在就

22、职总统一个月后去世,副总统约翰泰勒很快宣誓就任总统,并表示要完成哈里森余下的 年 个月的总统任期。泰勒的行为在当时美国社会引发争议,“泰勒是否仍然是副总统,他只是代理总统之职直至举行一次特别的选举,还是他完全继任总统这一职位和职衔,直至哈里森 年任期所剩下的时间结束为止。”但是由于泰勒就任总统的果断行动,副总统继任成为新总统的先例就这样建立了起来,并且之后被称为“泰勒先例”。一直到 年美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修正案通过后,才明确规定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时,副总统将立即成为总统,即继任为总统,完成剩余的任期。三 法理与权力之间的任期博弈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黎元洪的去职与冯国璋的代理均是合法的,张耀

23、曾的 年又 个月任期说自然不能成立。那么复职后黎元洪的剩余任期到底有多长,就成为我们需要重新探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作为第一届国会选举产生的民国第一届大总统,其间断任期的累计,法理上的根本依据还是民初法统的存废状况,主要是临时约法的有效实施时间。临时约法自 年 月 日颁行后,有效期中断发生在 年 月 日,根据同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第 条规定:“本法约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这样算来,袁世凯从 年 月 日依据临时约法宣誓就任民国第一届大总统,到 年 月 日,为期 天,约 个月。此后临时约法被废弃,袁世凯不再是依据临时约法产生的第一届大总统,而是根据

24、中华民国约法出任新一届民国大总统,其任期当然应该根据中华民国约法重新计算,随后修订的大总统选举法又规定总统任期 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这样一直到洪宪复辟的发生,袁世凯的任期均是依据中华民国约法,即使不连选连任,其任期也是到 年 月 日为止。年 月 日,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随后还是依据中华民国约法重新恢复民国总统职务。年 月 日袁世凯病逝后,黎元洪继任大总统,此时出现所谓“约法之争”。由于北京政府实权掌握在皖系段祺瑞手中,段祺瑞一开始并不愿意恢复临时约法,坚持遵行中华民国约法,从而遭到南方反袁势力的反对。而缺乏实力的黎元洪在执政之初,并不敢违逆段祺瑞的意旨,只能模糊处理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的问

25、题,在就任誓词中先是声称“当依据民国元年颁布之临时约法,接任大总统之职权”,然后又表示“并誓于代行大总统职权之时,确守国宪”。黎元洪的态度明显是首鼠两端,同时提到新旧两部约法,并不明确表态。一直到段祺瑞在各方压力之下,于同年 月 日决定放弃遵行中华民国约法,黎元洪才明示遵守临时约法,并于当日发布命令:“宪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为止。其二史林何智霖编注阎锡山档案:要电录存第 册,台北“国史馆”年版,第 页。西德尼 米尔奇斯、迈克尔尼尔森:美国总统制:起源与发展(),朱全红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

26、版社 年版,第 页。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这样看来,在正式恢复民国初年的法统后,黎元洪的任期应该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年 月 日张勋复辟发生,翌日黎元洪被迫逃离总统府,宣布由副总统冯国璋代理大总统,此次黎元洪的总统任期为期共计 天,约为 个月。冯国璋于 月 日正式就任代理大总统后,至 年 月 日,当时皖系控制的安福国会选举徐世昌为第二届民国大总统,冯国璋将总统权力移交给徐世昌。冯国璋的总统代理任期共计 天,约为 个月。年 月 日,徐世昌在直系的逼迫之下宣布辞职,直系公开宣布拥护临时约法与第一届国会,并迎接黎元洪复位。黎氏在 月 日入京就职,总统任期再次恢复,继

27、续担任第一届民国大总统职务。根据大总统选举法的规定,民国总统一届任期为 年。扣除袁世凯与冯国璋的任期,以及黎氏本人在 年的任期,其实还剩下约 个月,应该至 年 月。年 月 日北京政变发生时,黎元洪其实还有约 个月的任期。袁世凯、黎元洪、冯国璋三段任期均是依据临时约法的有效实施状况,正如顾维钧指出,“袁世凯、黎元洪、冯国璋三个人应该共同任满五年一届的总统任期。”这与第一届民国国会众议员历经两次中断,至 年 月方才完成 年实际任期的情形相似。然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决定黎元洪任期长短的主因并不是法理上的解释,而是各方政治力量的博弈结果。黎氏在复职后能够续任一年,主要原因还是当时直系内部在选举与制

28、宪优先问题上的意见分野。洛派主张先制宪后选举总统,首领人物吴佩孚反对提前举行总统选举,坚持“先宪后选”。吴佩孚批评津保派鼓动选举是在捣乱,“应促议会先行制宪,宪法一日不成,即一日不提总统选举”。津保派主张先选举总统,后制宪,主要原因是黎元洪上台后,以制宪为号召,议员多赞同,趋附黎者渐多。在很长时间内,直系内部两派一直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共识。在国会中,黎派政学会主张先制宪后选举总统,反对先选举总统。年 月,因直系运动选举总统对黎派颇为不利,黎元洪授意召集制宪会议,提出由各省代表赴京参与制宪提议,“以延搁选举之时期,是为其恋栈之一种政策”。年 月,政学会国会议员韩玉辰发表先制宪后选举总统的通电,认

29、为先制宪法后选总统是今日国是之所在,“与其求助于一二魁杰,无宁乞灵于百年大法”。此时,黎元洪又声称应国会所请筹措制宪经费,下令财政部每月下拨国会专项制宪经费 万元。对黎氏来说,宪法“能由其一手促成,不无有多少之利益,直接则迎合多数心理,间接则缓和最高问题,一旦告成,于本身亦尚有奋斗之余地”。这是黎元洪在复职之后积极筹措制宪经费的利益动机。不过最后还是直系津保派的意见占了上风,他们认为“先宪后选”,夜长梦多,黎元洪可能竞选,将来不好对付。“直系害怕黎养成势力,转为贿选障碍,急欲去之。”津保派的想法得到曹锟的支持。此外,黎元洪本人及亲信又意图延长任期,其理由是“自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就背叛了民国

30、,从而在事实上已不能视为民国总统,因此,新约法颁布之 年 月 日至袁死之日均应为黎之任期。这样算来,黎元洪的任期还有 年之 个月,应任职到 年 月期满”。直系听到此种传闻,于是愈觉迫不急待。从 年 月起,直系议员在国会中,突然提出 多个议案,主旨都是要求解释总统任期并组织大选。代表性的看法是认为洪宪改制为违背约法的谋叛行为,袁世凯取消帝制的总统复职行为自然也是无效的。所以从 年 月 日袁世凯称帝至 月 日病 年黎元洪复职及总统任期问题考辨大总统申令,政府公报第 号,年 月 日,第 页。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吴佩孚反对总统选举,晨报 年 月

31、日,第 版。黎元洪之恋栈政策,民国日报 年 月 日,第 张第 版。韩玉辰发表先制宪法意见,申报 年 月 日,第 张第 版。北京通信:制宪前途之一线希望,申报 年 月 日,第 张第 版。汪建刚:国会生活的片断回忆,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 辑,文史出版社 年版,第 页。汪朝光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第 卷,江苏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逝,共计 天为民国中断期,才是黎元洪复职后的法定任期。然而至 年 月,黎元洪复职时间已近一年,远远超过剩余任期,“总统任满而不退位,是总统违法也”。还有直系议员更是露骨地表示:“国家至此,非择一强有力行政首长使之撑持时局不为功。其强有力之程度,以能控制最多省

32、份者为适。”虽然复职已久的黎元洪不为所动,不愿意主动下台,甚至还有意连任总统。但是在直系实际控制北京政权的现实面前,年 月 日驱黎政变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表明直系已经不再顾忌总统任期的法理问题,而要以武力的方式实现总统大选的政治目标。当时有论者认为,黎元洪“去岁复职,容或有法律疑关,但在国会未经依法解释其任期之前,固国法上之大总统也,而其名义全体本诸现行大总统选举法而来”。用黎元洪自己的话讲,“既已依法而来,自应依法而去,接淅可行,成言具在”。但是此时北京政坛的形势是利益压倒法理,在攫取总统大位的现实政治利益面前,以曹锟为代表的直系对待法统的态度是实用主义的,正如一年前他们以恢复法统为名,希

33、望以“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方式获得南北统一,其政治动机均如出一辙。作为法律问题的总统任期事件,最终还是演变为一场政治风暴。直系首领曹锟虽然很快如愿以偿获得总统宝座,但是其政权合法性却不再为国内民意与舆论所接受,这是一年多前他们拥戴黎元洪复职,倡导“法统重光”时所不曾料到的。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洋集团与近代社会变迁研究”(项目批准号:)阶段性成果(责任编辑:何方昱)史林解释总统任期并依法组织大总统选举会案(议员范樵等提出),参议院公报第 卷第 期,年,第 页。请咨众议院迅速共同组织大总统选举会选举大副总统以救国家案(议员张瑞、侯汝信等提出),参议院公报第 卷第 期,年,第 页。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第 页。黎元洪关于被逼出走通电(年 月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 辑政治(),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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