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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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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

3、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

4、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

5、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

6、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及呢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成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方索赔。请问我方有无责任? 根据来证的意见我方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我方没弄清对方意图

7、,也没有要求对方改证,造成货证不符,使买方被海关罚款,整件税率又高于散件的,买方被征较高关税,我方应赔偿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厅,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厅,共计100箱,总厅数没变。 运输包装 案例: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运输包装,运输标志 案例: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

8、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案例: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

9、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拒绝外商提出的索赔,CIF只负责到目的港之前的保险费用,但不承担风险,风险已在越过船舷就转移给买方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货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至日本。其后,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是将原货转船日本,说明自动放弃了索赔权,接受了该货物,由日

10、商提供检验证书,无效,我方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在香港到日本的途中才造成了质量问题,所以我方不能接受索赔 案例: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塥。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岛坦塥无直达船。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正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不必,只要信用证没有禁止转船字样,即可视为允许转船,但应出具全程运输提半日 案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伙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

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单独海损b、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共同海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共同海损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共同海损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案例: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案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

12、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德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与赔偿? 计算题: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问:1、该货主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保险 案例: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

13、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案例: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6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6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开抵我方。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

14、到银行拒付。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案例: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7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有,因为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提单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 案例: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

15、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案例: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

16、利结汇? 为什么? 案例: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

17、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力?为什么? 案例: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7年

18、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问(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力?(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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