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60581 上传时间:2024-05-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领受权利、许可证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订立应税合同,设立营业账簿四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使得纳税人对除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外的其他三类印花税的缴纳容易产生困惑。本文结合案例,提示这三类应税行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应关注的风险。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印花税征缴容易出现两类错误:一类是认为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书立了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这样容易造成多缴印花税;另一类是接受投

2、资方将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容易造成少缴印花税。防范第一类错误时需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产权转移书据解释为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订的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协议,即股权投资协议,虽然实现了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这种转移并不是通过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方式实现的,所以股权投资协议不能归集到印花税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中,即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语境下的产权转移书据,加之前述股权投资协议也不属于其他印花税应税凭证,故

3、不应当缴纳印花税。防范第二类风险时需把握:纳税人设立营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确定,即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故纳税人接受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设立营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受营改增的影响,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即可。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A公司以其自建于2014年的一幢办公楼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投资,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 220万元,B公司以1元/股向A公司增发股份1 000万股。1.A、B公司签订的股权投资协

4、议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2.B公司设立的营业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缴纳印花税。(1)A公司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2 220÷(1+11%)×11%220(万元)B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固定资产办公楼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88贷:实收资本1 000资本公积1 220B公司应缴纳印花税2 220×0.05%1.11(万元)(2)A公司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2 220÷(1+5%)×5%105.71(万元)B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

5、办公楼2 114.2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3.4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2.28贷:实收资本1 000资本公积1 220B公司应纳印花税2 220×0.05%1.11(万元)二、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可能记载多项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对每一类应税合同以何种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逐一作出了明确规定,故应税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可用合同所载计税金额来作概括表述。例如,财产保险合同可能同时记载有保险标的价值、投保金额和保险费收入等金额,根据印花税现行规定,其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保险费收入,即财产保险合同的合同所载

6、计税金额。营改增后,除借款合同因按借款金额计征印花税,与增值税不发生交集外,其他应税合同(书据)均涉及计税依据是否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问题。如前所述,应税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因此,若书立的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别注明的,则按合同所载计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若书立的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以包含增值税的合同所载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不作价税分离。需要注意的是,若分别注明的增值税额不符合税法规定,被认定为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按价税金额合计核定其印花

7、税的计税依据。此外,对于某些签订时不能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类合同在结算时将计税金额与增值税额分别结算的,按计税金额缴纳印花税;未将计税金额与增值税额分别结算的,不作价税分离,按包含增值税的计税金额缴纳印花税。例2.2016年11月1日,C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1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工程承包金额为10 000万元,增值税额1 100万元。C公司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租赁金额(含税)20万元。计算C公司应纳印花税。C公司签订建筑安装

8、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10 000×0.03%3(万元)C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20×0.1%0.02(万元)例3.2016年11月1日,D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1份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2 000万元,增值税额120万元。之后,D公司又签订了1份房屋转让合同,向某公司购买门面房一间,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计算D公司应纳印花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故本例题中合同注明的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同时应按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款缴纳印花

9、税。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为5%。由于D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适用的增值税额为17%,因此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价税合计金额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D公司签订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0.03%0.6(万元)D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应纳印花税234×0.05%0.117(万元)特别提示: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合同载明的增值税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增值税额不一致的,不再补贴印花。例4.2016年10月1日,E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1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

10、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价款按照成本加成法进行结算,E公司按建筑工程实际成本的113%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2017年6月1日工程竣工结算,实际发生建筑成本10 000万元,双方结算凭据显示,E公司应当向某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10 180万元,增值税1 120万元,结算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税法规定。计算E公司应纳印花税。2016年10月1日,E公司应纳印花税5元2017年6月1日,E公司应纳印花税101 800000×0.03%530 535元特别提示:本例中,E公司若选择汇总缴纳印花税,应分别于签订合同及结算之日起一个月内汇总缴纳印花税。三、核定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不作价税分离

11、根据现行规定,书立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这两类应税行为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3种:按件贴花、汇总缴纳、核定征收。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以下3种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根据该项规定,核定书立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前提是纳税人不能如实提

12、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因此,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也是合同所载计税金额,故不存在对核定的计税依据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的问题,但会计上单独核算的增值税是否应当包含在内,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前述规定,若同行业同类合同签订的惯例是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时,也应将纳税人会计上单独核算的增值税额包含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若同行业同类合同签订的惯例是合同所载计税金额与增值税分别注明,则经纳税人举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时,可不将会计上单独核算的增值税额合并计算。本文载于中国税务杂志2018年第1期。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税收/税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