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调增应税收入:关于成本费用的三种分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56499 上传时间:2024-05-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调增应税收入:关于成本费用的三种分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调增应税收入:关于成本费用的三种分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调增应税收入:关于成本费用的三种分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调增应税收入:关于成本费用的三种分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收到货款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稽查人员调增其应税收入时,企业提出,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这笔成本费用该如何处理?不予冲减?直接冲减?还是先行调增,待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另作调减?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事件企业提出调增应税收入未扣除成本费用2015年6月8日,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丹江口市A公司2014年度申报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稽查人员发现,2014年9月,A公司销售一批铸件货物,与购货方签订了价税合计112.22万元的购销合同。货物已

2、发出,A公司已收到货款,但未在账上作收入处理,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针对A公司少申报应税收入的行为,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6.3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3.98万元。对于补缴增值税的处理决定,企业毫无异议。但是,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检查人员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时,成本费用86.82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分歧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三种意见对于成本费用86.82万元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内部产生分歧,经过激烈辩论,形成了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只调增应税收入,不冲减成本费用。持此处理意见的税务人员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3、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时,没有计算其销售成本,属于企业对权利的放弃。并且,该企业这批货物销售成本是否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有待于印证。因此,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应遵循会计核算结果,在检查确认所得额时不考虑成本费用。第二种处理意见:在调增应税收入的同时,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持此处理意见的税务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

4、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而易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调增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同时,理所当然应考虑成本费用,应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6.82万元。第三种处理意见:只能调增应税收入,不能直接冲减成本费用,但企业履行相关申报扣除手续后,可以另作纳税调减。持此处理意见的税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

5、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同时,参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稽查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对于A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不能随便作出纳税调减决定。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可自由选择是否扣除。如果选择了补扣决定,则必须履行专项申报扣除手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作补充申报处理。如果选择了放弃税前扣除权利,也不违反税法规定。结果调增应税收入后另作纳税调减三种处理意见中,哪个更合理合

6、法?经过集体审理,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处理意见各有不妥,决定采用第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只考虑调增收入,不考虑成本费用,明显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毕竟,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应税收入额。第二种处理意见混淆了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的职责,没有划清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行为,是纳税人通过自主申报来完成的。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只要纳税人没有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就不应干涉纳税人的行为。在查增应税收入的同时,直接冲减成本费用,作纳税调减,很可能会造成纳税人重复扣除成本费用的现象,这不仅

7、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与税法有关规定相违背,将进一步加大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经过稽查人员的解释,A公司也接受了第三种处理意见,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3.98万元。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