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漕泾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工程
安全监理细则
(含强制性规范标准)
审 批 人: 高平
编 制 人:吴引生
编制日期: 2007.年 9 月
目 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
三、安全监理的内容
四、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五、安全监理人员组成及职责
六、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七、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八、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
一、 工程项目概况(见安全监理方案)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见安全监理方案)
三、安全监理的内容(见安全监理方案)
四、安全监理工作程序(见安全监理方案)
五、安全监理人员组成及职责(见安全监理方案)
六、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见安全监理方案)
七、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见安全监理方案)
八、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见安全监理方案)
九、安全监理强制性规范条文及相关要求
一、 桩基工程的安全监理:
监理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监理要点:
1.施工前的准备
1.1施工现场要平整压实,做好排水措施。
1.2打桩机械及配套设备进场后须进行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施验收复核,合格挂牌后才能使用。
1.3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教育。
2.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2.1进入施工现场须戴安全帽,上塔系好安全带。
2.2安全员、电焊工、电工、吊车工、吊车指挥工等特殊岗位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2.3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工作大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开工。
2.4施工现场要张贴悬挂醒目地安全宣传标语、标牌。
2.5现场电缆线架空布设,各种电器控制须设漏电保护装置。
2.6打桩时要认真检查使用机具,关键部位重点检查,经试运转,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方能正是投入生产,正式施工中每星期一对设备普遍进行一次检查,避免事故发生。
2.7桩架吊桩距离不大于5米,避免偏心吊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可靠措施。
2.8遇雷雨和六级大风,应暂停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桩架的防风能力。
2.9两班制施工时,要建立交接班制度,各岗位对口交接两班制,施工时做好交接班记录,及时准确地把情况交到下一班。
2.10起吊时,不准有明显地偏心,导杆前不准站人。司机操作压桩时,禁止几个动作一起进行。
2.11电器线路及靠电运转的施工机械修理时须断电进行,并挂警示牌。
2.12外露传动装置系统须有防护网罩。
2.13经常检查各种传动、升降、电压、机械系统,以及吊臂吊钩等关键部分的安全性、牢固性,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3.消除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建立防火安全组织,明确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3.2在仓库、食堂、宿舍及易燃物品等地方,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作他用。
3.3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和在施工时防火安全交底制度,动火有监护措施。
3.4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设置专门仓库存放。
3.5严格临时用电制度,不准使用非生产加热器。
3.6受压容器在使用时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在避免曝晒、氧气瓶不能碰撞,严防油脂污染,并不能和燃气瓶放在一起。乙炔器必须有安全回火装置及安全阀、安全膜,乙炔器与氧气瓶最小距离必须在5m以上。
4.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4.1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宜用按钮工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4.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
4.3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
4.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4.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0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
二、土方工程的安全监理:
1.挖土工程
1.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2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3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纹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1.4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员间距离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1.5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混凝土支撑梁底板上沾粘物必须及时清除。
1.6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1.6.1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1.7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底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底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8机械应停在坚实底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9配合挖土机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10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11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m高护栏并进行围挡,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楼梯。
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1.12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若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注混凝土加固。
1.13在开挖杯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结构。
1.14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以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
1.15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做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有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1.16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1.17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引起支撑破坏或拉损。
1.18开挖土方必须有挖土令。
2.回填土工程
2.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2.2装载机作业范围不得有人平土。
2.3打夯机工作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漏电开关保护,二级漏电保护要求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关安装,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并有专人负责电源线的移动。
2.4基坑(槽)的支撑,应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要求依次拆除,即填土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能事先将支撑拆除。
三、砌体工程的安全监理
1.砌筑工程
1.1在操作之前必须检查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畅通,机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是否齐全,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施工。
1.2砌基础时,应检查和进场注意基坑土质变化情况,有无崩裂现象,堆放砖块材料应离开坑边1m以上,当深基坑装设挡板支撑时,操作人员应设梯子上下,不得攀跳,运料不得碰撞支撑,也不得踩踏砌体和支撑上下。
1.3墙身砌体高度超过地坪1.2m以上时,应搭设脚手架,在一层以上或高度超过4m时,采用里脚手架必须支搭安全网,采用外脚手架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后方可砌筑。
1.4脚手架上堆料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堆砖高度不得超过3皮侧砖,同一块脚手板上地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
1.5在楼层施工时,堆放机械、砖块等物品不得超过使用荷载,如超过荷载时,必须经过验算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堆放和施工。
1.6不准站在墙顶上做划线、刮缝和清扫墙面或检查大角垂直等工作。
1.7不准用不稳固地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面垫高操作,更不准在未经过加固的情况下,在一层脚手架上随意再叠加一层,脚手板不允许有空头现象,不准用50mm×100mm木料或钢模板作立人板。
1.8砍砖时应面向内打,注意碎砖跳出伤人。
1.9使用于垂直运输的吊笼、绳索具等,必须满足负荷要求,牢固无损,吊运时不得超载,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1.10用起重机吊砖应用砖笼,吊砂浆得料斗不能装得过满,吊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
1.11砖料运输车辆两车前后距离平道上不小于2m,坡道上不小于10m,浆砖时要先取高处后取低处,防止倒塌伤人。
1.12砌好得山墙,因临时系联系杆(如檩条等)放置各跨山墙上,使其联系稳定,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加固措施。
1.13冬期施工时,脚手板上有冰霜、积雪,应先清除后才能上架子进行操作。
1.14如遇雨天及每天下班时,要做好防雨措施,以防雨水冲走砂浆,使砌体倒塌。
1.15在同一垂直内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下方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16人工垂直向上或往下(深坑)传递砖块,架子上的站人板宽度应小于60cm。
四、防水工程的安全监理
1.卷材屋面施工工程
1.1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所有参加沥青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穿翻毛皮鞋并有帆布护盖等,时皮皮肤不和沥青接触。
1.2熬制沥青的地点不得设在电线的垂直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m以外。沥青、燃料的堆放场地,离锅不小于5m。
1.3熬油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积水。
1.4熬油必须有人看守,熬油量不得超过锅容量3/4。下班熄火,一定要将余火熄灭,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1.5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板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严禁向燃烧的沥青浇水,应用干砂火湿麻袋灭火。
1.6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焊锡,盛油量不得超过容量的2/3。肩挑或手推侧,道路要平坦畅通,跳板要支牢,要油防滑措施,绳具要结实。垂直运输时附近10m范围内禁止站人,屋面上的油桶、油壶必须放置平稳。
1.7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m高的围栏如遇斜屋面周边防护的高度视坡度增高,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1.8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五、给排水管道工程安全监理
1.给排水管道工程安全监理
监理依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1.1监理要点;
1.1.1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1.1.1.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1.1.1.3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1.1.1.4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1.1.1.5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1.1.1.6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1.1.1.7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1.1.1.8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1.1.1.9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1.1.2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1.1.2.1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1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1.1.2.1.2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1.1.2.1.3严禁超负荷吊装。
一、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2.给排水构筑物安全监理
监理依据:《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2.1监理要点:
2.1.1基坑和围堰
2.1.1.1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2.1.1.2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2.1.1.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最陡坡度
表4.2.3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硬塑的轻亚粘土
1:0.67
1:0.75
1: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50
1:0.67
1:0.7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老黄土
1:0.10
1:0.25
1: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00
2.1.1.4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三、支拆方便。
2.1.1.5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2.1.1.6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
2.1.1.7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3.排水管道维护安全监理
监理依据;《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3.1监理要点;
3.1.1检查井井盖开启后,必须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护栏。白天应加挂三角红旗,夜间应加点红灯。
3.1.2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经维护队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3.1.3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上述作业票内。
3.1.4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3.1.5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1.6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3.1.7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严禁进入管内作业。
3.1.8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有害体。
3.1.9雨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在井下作业期间应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并使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
3.1.10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易爆气体浓度仍在爆炸范围内,在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人工通风,使管道中易爆气体浓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
3.1.11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置作为防毒用具。
3.1.12对于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置。
3.1.13对于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的雨水管道,维护人员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置下井。
3.1.14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悬托式安全带,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1.15维护人员从事维护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
3.1.16在地面上掏挖井内污泥或维修检查井时,应戴口罩,必要时还应采取防毒措施。
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安全监理
监理依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69-96
4.1监理要点:
4.1.1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对排放污水的用户定期进行排放水质的抽样检测,并建立管理档案。
4.1.2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过夜时,应悬挂安全红灯。
4.1.3防毒用具使用前必须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雷雨季节前,必须进行检查。
六、建筑施工高处与邻边作业安全监理
1.监理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1监理要点:
1.1.1基本规定
1.1.1.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1.1.2防护朋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1.1.2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1.1.2.1临边作业
1.1.2.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1.1.1.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三、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四、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1.1.2.2洞口作业
1.1.2.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措施:
一、板与墙口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1.2.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二、位于车辆行使道旁的洞口、深沟及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三、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立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四、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1.1.2.3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1.1.2.3.1攀登作业
一、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挡。
二、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三、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四、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1.1.2.3.2悬空作业
一、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二、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2)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三、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2)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设。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四、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2)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架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五、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2)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3)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五、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2)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1.1.2.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1.1.2.4.1操作平台
一、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二、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3)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4)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5)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6)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7)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8)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1.1.2.4.2交叉作业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三、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1.1.2基本规定
1.1.2.1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其要求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1.2.1.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应使用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高度超过15m时应在作业位置垂直下方4m处架设一层安全网。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作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上岗。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骑坐在脚手架的栏杆上或踏在、骑在未安装牢固的设备、管道、模板或其他构件上。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或栏杆攀登。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出作业和吊桩作业。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照明,楼梯、空洞等处应设明显的标志。非有关作业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攀登高处。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1.1.2.1.2每个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除应有方案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以外,还应利用技术、工艺、材料方面的优势,尽可能的减少高处作业。
1.1.2.1.3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前,应由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逐级向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高处作业人员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落实解决之前,不能进行施工作业。对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一一加以检查,经确认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1.1.2.1.4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由于高处作业的操作人员中,攀登和悬空作业的危险性比较大,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因此,对此类关键人员应该通过专业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复训,做到持证上岗。
1.1.2.1.5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机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位和拆除。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暂时拆除或移位的,都要报经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变更或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
1.1.2.1.6安全防护设施和操作设施(如脚手架、操作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另外,随着工程施工向上进展,高处作业的工作量将会随之而增多,这时,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
监理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J405-2005
监理要点: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4.1.2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5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4.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隐符合表4.1.4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4.1.4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4.1.6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5.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3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2 保护接零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电力
5 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接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接零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 防雷
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 表5.4.2
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 配电室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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