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书)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广西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西梧州昊森汽车名城 区
施工地点:梧州市儒隆隧道西侧
建设规模:工程量约12万平米,楼层为-2F~9F,框架结构(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内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工程(含弱电)、给排水工程、防雷工程、层面工程等内容详见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6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2.4亿 (人民币)
¥:240000000.00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图纸
2.工程量清单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5.工程报价单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中标通知书
8.本合同协议书
9.本合同专用条款
10.本合同通用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一式6份,发包人3份,承包人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
十一、本协议如与施工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全款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农行柳州广雅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20114101040023631 账 号:
邮政编码:545001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第六条的编号顺序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及国家、广西有关主管部门的现行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按国标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提供伍套施工图纸。承包人如果需要更多份数时,由发包人提供,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绝密”要求保管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第三人。如因承包人泄密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尝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工程施工的协调工作,督促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文明施工,负责施工过程有关验收、签证、结算、工程资料审查等工作。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己接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在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7天前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同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7天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溶洞、地下障碍物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之日起7日内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总计划用量表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每月25日前提供次月主要材料设备的计划用量表。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此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分。
(3)承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2间住宿及2间办公场所。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③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供措施,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保护。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 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主要设备、材料进场计划的时间: 开工后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四、质量与验收
15.1双方对工程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须按施工程序,在隐蔽前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相关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和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13版及与其配套的费用标准、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桂建标2013(47)《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和桂建标[2015]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执行,按中值取费,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间当地梧州市造价信息价。
23、2 因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性引起工程量变化的,新增项目中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承包人、发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审定后进行结算。
23、3 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厅、梧州市建委有最新政策性文件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23、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金额: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乙方完成单栋主体结构工程的基础到正负零以上二层垫资后,并组织有关人员在5天内完成相关工程量统计资料审核。甲方在10日内足额支付乙方已完成垫资部分实际工程量造价的80%。
2、从正负零以上3层起按每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承包人(乙方)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月工程量完成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给发包方(甲方)审批。,甲方在收到工程量报告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
3、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后10日内,甲方要支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甲方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必须按照本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建筑规范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标明或发包人选择的备选品牌档次、规格、型号、质量标准范围内材料选择材料。
八、工程变更
29.1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双方按以下协议的方法处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3.2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为:2份;提交时间是:竣工验收15日前。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2套。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待定
33、竣工结算: 另行协商
34、质量保修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内容。
34.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在工程保修期间,发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无息),待工程保修期满两年后退还工程全部质量保修金(无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月息2分利息计算。超过二个月仍未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息3分利息计算。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每人每天 120元付给乙方人工补偿费,同时须赔偿乙方各种大型机诫、塔吊、井架、周转材料、内外架、人工费 等经济损失,按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基本齐全的工程资料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应付款的月息2分利息计算。超过二个月仍未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息3分利息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发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含顺延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为返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调解不成时,可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的持续(1)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的持续(1)天的的大雨;
4、(2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2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严寒天气;
6、(2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8、其他不能预见且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需要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合同签订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5000000.00元(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直接转入发包人本合同约定的对公帐户内。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承包人进场施工,施工至±0.00后,发包人退还贰佰万元(¥:2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承包人施工至主体结构±0.00以上第一层时,发包人退还贰佰万元(¥:2000000.00元)余款在承包人施工至主体封顶发包人退还壹佰万(¥:1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时退还保证金每月按3分利息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广西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广西梧州致合国际港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路基、路面维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图纸全部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2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待保修期满后七天内,发包人退还全部工程质量保修金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时退还保证金每月按3分利息计算。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终止。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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