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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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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金融合作协议甲 方(服务商):法定代表人:地 址:电 话: 乙 方(网点):法定代表人:地 址:电 话:传 真:甲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为乙方提供授权代理融资租赁产品(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商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 甲方同意积极地向符合租赁条件的乙方购车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推荐服务,及时传递客户租赁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租赁审批信息。协助和促进乙方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业务。2、 甲方负责定制汽车租赁产品政策及内容,在协议期内如遇政策和内容调整,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调整。3、 甲方将根据乙方需要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汽车租赁

2、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及时解答汽车租赁业务的相关问题。4、 乙方接受客户购车租赁申请,收集、审核申请材料,并将收集完整的申请材料原件传递至甲方。5、 乙方应协助甲方为租赁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抵(解)押相关手续。6、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加盖公章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报甲方总部备案。第二条、 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在未获得甲方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租赁客户做出融资额度承诺、租赁报价承诺、租赁期限承诺等任何租赁相关承诺。2、 乙方不得虚构、引导、协助或与租赁客户串通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乙方应保证贷款客户购车交易的真实性,不得虚构购车客户。乙方应保证贷款

3、客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由购车客户本人提供。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车辆发票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虚开购车发票并确保发票载明的所有信息均与车辆管理部门存档的车辆发票上的信息一致。3、 乙方不得为租赁客户垫付汽车租赁业务中要求的购车首付款。不得配合或引导购车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担保机构等再次办理车辆贷款,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办理过户手续。第三条、 指定账户及甲方承诺1、 甲方融资租赁业务代付款账户: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账户账号: 2、乙方融资租赁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账号:3、甲方承诺:乙方及购车客户的所有汽车租赁流程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总部放款到乙方

4、指定账户。第四条、 违约责任1、 如乙方与客户勾结、串通,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的用于向甲方申请汽车租赁的资料或信息,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 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且还需额外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赔偿金。3、 如乙方协助客户造假或发现客户有造假嫌疑的(包含但不限于发票作假。车辆假抵押或未抵押,车辆登记证作假,合同代签字或假签字等一系列造假),拒不上报给甲方或任客户提报的,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4、 如乙方客户发生汽车销售商、客户、承租人任意一方骗取融资租赁款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马上将甲方支付的客户融资租赁款项全额原路退回

5、,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5、 提前放款需放款30天内(特殊情况可向甲方申请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办妥抵押登记及资料归档,如未能按时完成时,所产生全部金额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乙方需为成功办理融资租赁的客户提供首三期租金还款履约担保责任,乙方需协助甲方催收客户履约还款,若客户逾期30天以上催收无果,由乙方代偿租金。第五条、 其它条款1、 协议有效期限壹年,协议到期自动顺延,但不因协议的期限免责。2、 本协议任何更正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在合作过程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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