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路桥、市政公用项目)
路桥管理部
2012年10月
集团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作项目管理,规范合作项目双方的活动,保护企业利益,维护企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外部合作单位使用公司资质,以公司名义承揽完成的所有路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公司愿意与既有市场开拓能力又具有履约能力的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战略伙伴关系,齐心协力,实现双赢。
第三条 合作过程中双方应严格履行合作双方的合同约定,遵守各级政府和建设工程主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第四条 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满足业主要求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因任何一方的单方面原因造成业主、政府管理部门对合作项目经理部或集团公司进行警告和处罚都将被视作该方的合作违约,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违约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 合作项目经理部
第五条 合作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着手组建项目经理部,合作单位须向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报送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在内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名单,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路桥管理部负责审查,由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其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如合作单位自有人员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公司应合作单位要求可为其输送相关管理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所有合作路桥、市政公用项目路桥管理部将有偿委派至少两名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各一名,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监管现场安全、质量、进度以及项目公章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工作,委派的管理人员遵循责任状的责任和义务,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并及时上报各类资料。
第六条 在合作项目经理部所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营(财务)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这“五大员”持证上岗并满足业主要求。
第七条 除非在投标前另有约定,否则由于合作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能提供足够的人员或因所提供的人员资质不能满足投标要求而将公司人员列入投标书的,合作单位有责任在中标后协调业主更换成本方人员。确实不能更换的,集团公司应尽力安排人员满足业主履约检查要求,履约检查前,合作单位应提前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安排相关履约人员,其费用由合作单位支付。
第八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所用印章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合作项目经理部不得私自刻制印章(除业主统一刻制外),工程结束后,印章必须交回路桥管理部统一处理。
第九条 项目部组建后,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度交底会,明确合作项目经理部各专项负责人与公司各管理部门的业务接口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合作单位应认真执行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管理部应加强对合作项目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合作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整改。同时管理部将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作为公司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依据。合作项目经理部因自身原因受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或处罚时,应及时通报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如对公司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时(如造成公司资质管理扣分),公司将视情节及后果轻重,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实行逐级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自担风险,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期间应注意与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的信息沟通,收集汇总业主和工程监理评价意见,并及时反馈公司相关部门。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在合作投标前应与集团公司路桥开发部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主要约定双方在投标期间和中标以后的责任和义务、标前费用的分担、中标后双方经济利益的划分、上缴公司管理费的比例、公司派驻人员的工资标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工程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负责与合作单位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应纳入《合作意向书》中已经确认的各项条款,并根据中标后业主对该工程所确立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明确各项工程管理目标和合作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风险保证金和档案资料保留金,用于工程合同履约、合作履约和及时完成施工资料等工作的保证。
工程合同总价(万元)
履约风险保证金数额(万元)
1000(含)以下
50
1000~5000(含)
80
5000以上(不含)
100
合作项目履约风险保证金上缴数额
合作项目档案资料保留金上缴数额
工程合同金额(万元)
档案资料保留金数额(万元)
1000以上
30
500~1000
15
500以下
5
第十六条 如果合作单位能够履行施工合同,完成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中的各项管理指标,待工程竣工交验且施工资料移交完毕后,集团公司依据履约评价结果向合作方返还履约风险保证金和档案资料保留金。如合作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单方违约,致使施工合同和承包指标不能全部完成,集团公司有权酌情扣减部分或全部履约风险保证金和档案资料保留金。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的重大违规、违约问题,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违规、违约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甚至招致业主或上级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时,集团公司有权终止合作,解散合作项目经理部,并接管该项目,合作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若发生重大合同变更事项,合作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通报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管理部配合合作单位与业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合作项目经理部应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工程分包手续。
第四章 进度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建立后,应确定专职/兼职计划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组织计划管理人员学习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有关进度计划管理文件,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进度总体目标。
第二十二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计划员按合同要求按时向工程监理和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按照业主/工期要求,制定计划要切实可行,每月25日前向管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实际完成产值要占计划产值的90%以上,并报下月施工计划。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场区建设
1、合作项目经理部要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所在地方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定。
2、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设置硬质(根据合同要求)施工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根据合同或地方文施要求)。在围护周围设置照明等警告信号,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办公区设置门楼、标志牌、二图五板,其中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环卫卫生制度板。各种标牌标志统一制作,书写整齐、规范。
4、办公区要设置居民来访接待室,并做好接待记录。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5、在施工通道和作业面,挂设醒目的、具有针对性的警示牌、安全标志,如指令标志、提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高处作业标志等。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交通指令标志和警示灯,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
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和排水设施,布置合理,安装规范、安全、可靠,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满足季节和施工降水的需要。
7、各种设备有防火、防盗的维修场所;相对固定的中小型设备要有防雨、防冻、降噪、安全等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
1、合作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依据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建立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机构,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
2、工程开工前要结合作业区域、施工工序,对水、气、声、渣、能源资源等环境因素进行分析,确定本工程重大环境因素,制定本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目标。
3、工程开工前依据本项目重大环境影响控制点和环境目标编制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施工渣土、垃圾及其它污染进行目标管理。
4、定期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当地政府有关环保法规及合同条款规定,明确国家、当地政府和业主环保要求,增强职工的环保意识。
5、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指标以责任书形式层层分解到个人,列入承包合同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自我监控体系。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的领导者和责任人,要求所有施工人员与项目经理签订环保责任书。
6、现场施工负责人和环境负责人对环境目标管理措施的实施进行监控,发现不符合项,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按照处罚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经济处罚。
第六章 技术、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技术、质量管理
1、合作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自保体系,明确人员,明确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同时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质检、试验、测量、资料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要确保专人专岗。
2、编制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计划),进行质量目标分解,明确责任人。同时要编制详尽的工程项目试验检测计划及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3、合作项目经理部开工前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经业主/监理批准后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备案,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遵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文件执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论证、审批手续。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方案。
5、合作项目经理部必须积极配合业主/监理等单位完成工程监督注册、备案等工作,并将监督注册登记表,开工审批表等文件的复印件报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备案。
6、应建立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质量职责。
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所需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具,同时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标识工作。
8、合作项目经理部由于质保体系人员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出现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及施工现场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齐,出现试验检验工作不能满足工程要求,集团公司路桥管理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严重程度报集团公司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的技术、质量管理
1、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进行项目技术工作和测量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操作施工;严格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检查验收。同时做好首段、首件,分项/部位的验收达标工作,坚持质量“三检”工作,保证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质量合格达标,保证工程整体质量合格达标。
2、应做好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配件的进场质量检查、验收及标识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合格的产品。大型外加工构件首件形成后,合作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参加首件验收工作。
3、要加强对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检查、管理与控制,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并运用经济手段,做到奖优罚劣。
4、合作项目经理部在进行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如进行结构砼、沥青摊铺等施工时,必须通知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管理部将根据工程情况安排人员进行抽检。
5、当工程项目有监督单位或其他的重要管理部门参加的重大质量活动,必须和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联系,约请相关部门参加。
6、合作项目经理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场原材料、产品进行复试检测的;未按操作规程规范施工的;未按验评标准检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不同步,且资料存在严重失真现象;以及被监理、监督部门通报、扣分、罚款的,直接影响集团公司信誉和资质的质量行为,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予以严厉处罚,并报集团公司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7、合作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特别是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应按项目、按批次、按频率有效进行,防止漏检、缺项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竣工(交工)验收阶段的技术、质量管理
1、工程完工后,合作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组织对工程的全面自检、初验和产品最终检验与试验工作,并通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参加。
2、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工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编制工作,做到完整、齐全、清晰、准确、规范。
3、要组织做好工程备案及工程验收工作。所备案及交验的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同要求及向业主承诺的标准。做到符合设计标准,达到质量要求,满足使用功能,交验资料完整规范,不留质量隐患。
4、工程完成备案、交验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验收证明文件及资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管理。
5、集团公司鼓励和提倡合作项目经理部开展技术创新和优质工程申报评审工作,并遵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技术创新项目、优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优秀论文以及达到优质工程目标的合作项目经理部进行奖励和表彰。
6、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对合作项目经理部实施动态管理,并负责建立合作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档案,管理部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结合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打分结果,对该项目工程质量及管理状况做出评定意见,并作为将来继续合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安全及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管理
1、合作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组织,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各项项目级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合作项目经理部负责自有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保护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教育及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建立相应的教育记录。
3、施工前,合作项目经理部开展本工程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对评价出的中高度风险源制定专项措施(方案)予以控制。编制专项安全防护方案、临时用电方案(施组)及应急预案并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4、开工前,由合作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作现场总交底;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向参加单项工程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员应每天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到作业人员逐一签认。
5、特殊工种、特殊部位(如电工、焊工、架子工等)施工人员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并持证上岗。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等,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组织施工。
7、合作项目经理部应每月组织两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综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应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8、临时用电应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级漏电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确保用电设备、设施安全资金的投入。
9、合作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经理部负责事故现场第一时间的抢险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执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消防保卫管理
1、合作项目经理部要建立消防保卫组织,制定责任制,确定专(兼)职保卫人员,制定施工现场保卫工作方案和防火工作预案,制定有关保卫工作制度。签订消防保卫责任书,并组建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和演练。
2、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并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特别是重点部位(木工、钢筋加工场、库房、材料场、现浇桥梁作业场地、生活区、办公区)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和消防水源,配备灭火器材。
3、施工现场明火作业要符合防火规定,动用明火和电气焊操作要开“用火证”,设看火人员,配备灭火器,焊工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设标志牌,设专人疏导,夜间应配有照明灯,疏导人员应穿反光背心,确保施工现场交通安全;做好施工现场的值班,巡逻保卫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后勤管理
1、规范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和民工生活区、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经理部的生活后勤管理工作。
2、生活区保持清洁卫生,各分包单位要设卫生负责人,每天清扫和消毒,要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生活区要有淋浴设施,厕所内有冲洗和防蚊蝇设施,定期保洁。
3、生活区、办公区设置密闭垃圾箱定期清运,不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消纳。
4、民工宿舍设置要满足当地政府、法规要求。
5、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6、工地食堂在开工前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挂在制作间明显处。炊事人员要有身体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7、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设置防爆灯;食堂要设隔油池,要定期清掏。燃气罐要设有单独的存放间、要在有资质的厂家购买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食堂设置隔油池,每周清理一次。
8、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应有急救员,急救箱和担架等设备;要有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第八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管理
1、项目经理本人主抓劳务管理工作,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2、合作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办理工伤保险,签订劳务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编制项目经理部人员名册,随时备查。
3、合作项目经理部要做到民工工资月结季清,按时向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上报人数、结算月报表;规范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流程及工资领取手续。
4、合作项目经理部组织劳务队做好入场教育工作及日常生产、技术、安全等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二条 材料管理
1、材料采购工作尽量通过采购招标的方式选定供应商,杜绝假冒伪劣、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做好工程中所需的各种材料、半成品、预制构配件质量管理,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合格,有资质信誉的合格供方。
2、合作项目经理部应制定材料验收人员的岗位职责、验收程序、方法,根据材料属性和相关规定采取称重、检尺、量方、点数等方法进行材料验收并做好验收原始记录。
3、要按规定的程序、方法、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索取质量合格证、材质证明、检测报告,做好验收记录。
4、合作项目经理部依据施工平面规划,布置材料堆放场地、仓库,并绘制平面布置图,严格按材料存放平面布置图存放材料。
5、材料存放场地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现场保存做到防雨、防潮、防火、防倒塌、防损坏、防扬尘,码放整齐;仓库要做到牢固、严密,有防雨、防潮、防火、防盗措施,特种化工材料还要有防污染、防爆措施。
6、施工现场必须设密闭垃圾站及废料包装物堆放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分开,并请有资质的运弃单位清运,施工现场废料应尽快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械设备管理
1、机械设备进场后要进行进场检查验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要进行安全交底和应知应会考试。
2、吊车、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沥青混合料摊铺机、机动翻斗车操作人员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复印件备案,汇总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3、钢筋加工厂、木工加工场、混凝土搅拌机工作现场要悬挂《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吊车、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沥青混合料摊铺机驾驶室要贴《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要建立现场巡视检查制度,检查机械设备作业是否保证安全,每月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填写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
1、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委派财务人员驻合作项目经理部配合该项目财务办理资金存、取手续以及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到帐后,项目财务部按《经营承包合同》的约定各类费用。经办人填写好借领款单及报销凭证,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持料、工、机发票到项目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签订分包、采购等合同。项目财务对于签发的每张支票,都要按照合作方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填写好收款人,以确保资金流向与实际供货或提供劳务单位一致。
2、合作方提供的料、工、机发票比例必须与工程实际成本情况基本一致。合作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包括发票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保证发票的收款单位与税务局网站公布的购票单位一致,同时发票的抬头与项目经理部公章一致。
3、合作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原件必须及时交到项目财务部,由项目财务部负责购买印花税。对于每项合同执行完毕后,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办理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汇报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甲方拨款达到一定比例后,项目财务部根据所签订的各项分包及采购合同的结算金额及资金支付情况,有权在工程项目资金中暂扣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以支付相应合同的应付款项。
第九章 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交(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交(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形成的工程资料必须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符合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交(竣)工交验后,除了向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当地档案馆等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外,合作项目经理部还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集团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资料(或光盘)。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并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工程(合同段)交工证书原件和施工资料、移交书、结算单原件交到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交验后,集团公司路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方进行履约评价,作为返还合作方履约保证金和档案资料保留金的依据,履约评价结果进入合作合格方档案,交开发部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后,合作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维护修缮工作,处理好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业主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经集团公司核实合作单位无任何债务后将结清工程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路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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