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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学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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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引例学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规定》原文: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以例学规: 甲公司12月15日入库原材料一批,同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缴款书)2份,不含税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 如果当月发票1份未经认证(或者海关缴款书已经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1份已经认证,则未经认证的发票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已经认证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234万元 如果1月20日认证情况未变,但是发生了退货,则未认证的发票退回,已经认证的发票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账务上做相反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4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如果没有发生退货,则应该在未认证发票认证通过时(或海关缴款书取得稽核相符结果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这个分录《规定》倒是没细说,不过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相关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终归只是一个过渡状态,抵扣(或者不抵扣)进项才是其最终归宿. 《规定》这里把上述31号公告中海关缴款书未稽核通过时用的科目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改为”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确实更为符合实际,也将因未认证的待抵扣与因政策规定的待抵扣明确分开. 现实中,跨月认证确实存在,《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一部分在于可能让公司月底账面上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认证结果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保持一致. 相关税法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票认证并不必然要在月底或某一时段集中进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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